物业服务合同(初稿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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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乙方督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2、协助乙方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场地,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配合做好相关业主的工作,并协助督促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乙方不按时恢复原状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特殊情况除外); 3、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使用人与乙方的关系; 4、负责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续筹; 5、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开展文化活动;

6、协助乙方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导或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享有的权利: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服务合同进行管理,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2、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3、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活动,并按约定收取服务报酬;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5、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管理事项获取不当利益;

6、对欠费的业主可采取发律师函或进行法律诉讼,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7、根据甲方授权,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8、根据甲方授权,采取规劝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业主管理规约》及公众利益的行为;对规劝无效的,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解决建议,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9、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损害,达不到使用功能和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家中被盗造成的财产损失,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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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及伤亡事故、火灾事件、水浸事件等重大事故的,乙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保养计划,并将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

5、履行合同,提供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6、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和签认工作,建档备查;

8、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9、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定期对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便于甲方随时查阅,乙方根据回访结果及时调整或改进服务工作;

10、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保养计划,经甲方同意后组织实施;

11、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损害业主利益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2、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好现场保护、协助救助工作。护卫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

13、乙方有义务管理维护好小区进出大门门禁设施设备,并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严格的盘查登记管理,但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4、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应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告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负责监督;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15、非经甲方和相关部门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1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7、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18、乙方有义务协调原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对已鉴定之物业属于在质保期内存在的问题,敦促其进行维修整改.

19、乙方有义务管理好小区内的经营行为,严禁带有污染性质的经营业进入小区。 20、乙方在接到相关部门停电、停气、停水信息时,有义务立即告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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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定后30日内,将小区共有物业部份建立建筑明细表及附图,同时完善相关登记档案,做到表、图相符,便于查阅。

22、乙方应根据小区的共有物业状况,提出共有物业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方案,报小区业委会同意后实施; 23、每年年终,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物业管理与服务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表,并在物业管理区内张贴公示;

24、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时如数地移交给甲方。 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业主的知情权与对乙方的监督

第十八条 小区所有业主有权查阅包括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缴纳、使用情况以及物业资金使用分摊情况和公区收入情况等;对于业主的提问,乙方有义务如实回答;业主对共有物业使用、收入等有知情权; 第十九条 业主有权成立业主代表监察小组,监察小组在业委会的统一协调下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乙方提供的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及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 2、检查专项维修基金预算、使用、决算的执行情况; 3、向业委会及乙方提出物业管理服务整改意见和建议; 4、听取业主对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5、提出监察建议,将该建议送交业委会和乙方,业主委员会和乙方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监察小组。

第七章 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条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用房是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建造的,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及时如数地移交给甲方。

第八章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及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征询业主意见,作出是否续聘决定。甲方作出续聘或选聘决定,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聘权,在甲方与续聘或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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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项目因拆迁等原因灭失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解除合同的;

4、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物业管理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 需提前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在解除前二十日内办完交接手续即行解除。在办理交接期间,乙方应维护本物业小区的正常秩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支付费用。

第九章物业的移交、承接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移交物业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公用设施设备的档案清册,结算当年度的公区收、支费用,移交所需文件资料清册等。甲乙双方代表全程参与移交工作。甲乙双方相互配合做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

第二十六条在移交过程中,若发现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外观破损、不能正常使用、出现运行故障等问题,乙方必须协助甲方査清问题,并在验收文件上标注问题现状和解决方式,作为界定交接各方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若前物管向甲方移交的图纸档案资料不齐,乙方应当场作出判断是否影响其进行物业服务。如有影响,则应立即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损害,达不到使用功能和造成重大事故的,经国家职能部门鉴定,责任确属乙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因物管单位的疏忽或管理不善造成的小区设备实施损坏,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并不得在大修基金或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履行。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三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讨,并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不再被续聘时,如果不能按双方约定期限按时移交乙方现在持有的小区相关资料(如竣工总平面图,建筑、结构图,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资料等)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以乙方上一年度收取的物业管理费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若有触犯法律的应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双方约定,以下条件下所致的损害,乙方应免予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物业价值的贬损; 2、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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