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顺府发〔2002〕46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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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 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顺府发〔20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高工程建筑抗震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2000]20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贯彻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

(一)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下列重要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在工程施工图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其工程建设场地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1、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

(2)铁路干线(I级以上)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

(3)地下铁道工程; (4)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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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利、电力工程: (1)市内河道的I级挡水坝;

(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3、通讯工程:

(1)200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 (2)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4、市政工程:

主要供水、供气、供电等的调度控制工程。 5、医疗卫生工程:

(1)50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 (2)市级中心血站的血库。 6、特殊工程:

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

7、其他重要工程:

(1)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馆,500座位以上的教学大楼、培训中心、会议展览中心等大中型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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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于我市地震Ⅵ烈度和Ⅶ烈度分界线(龙江镇东面、麦朗、古朗、外村一线)附近8公里范围内,以及占地范围跨越不同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大中型厂矿。

(二)一般工业和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或《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所标示的烈度值或动参数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进行抗震设计。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市科学技术局是我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审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重要工程项目,在审批报建初步设计方案或设计施工图时,需查验有无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未取得《审核意见书》的,市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三)工程设计单位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的重要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进行抗震设计。未取得《审核 意见书》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设计。

(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严格监察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性能,未符合规定的,应提交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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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资质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程序

凡符合本通知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在工程施工图设计之前,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经审查取得《顺德市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后,方可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 (一)建设单位填写《顺德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申请表》,并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和材料: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工程位置图(1:1000——1:10000地形图);

3、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一式两份(一并附国家或广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工程报告评审意见); 4、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复印件; 5、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合同副本。

(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审材料后,填写《顺德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送审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存档。

(三)报审材料齐全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顺德市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并通知建设单位。材料不齐全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待材料齐全后开始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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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工作。

(四)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完善相关工作,并重新组织材料送审。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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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〇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