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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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相关规定程序及应有的技巧等还不够了解和熟悉,普遍存在着专业素质较差、法律素质较低、知识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等问题,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

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必须对各级监管执法人员实施严格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保证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同时要重视和加强队伍廉政建设,自觉抵御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始终保持健康向上的精神状态,更好地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

三、强化重点行业专项检查的针对性

开展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和督导,提高安全检查和督导的针对性。特别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民用爆炸器材、烟花爆竹、航空客运等方面,在常规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必须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实现规范化监管。

专项督查的内容包括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生产单位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及相关记录;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四、加大联合执法的有效性

强化联合执法。联合执法符合国情和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的现状。因为安全生产涉及面广,工作复杂,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各施其责,积极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密切与公安、检察、法院、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互相支持,形成合力,提高安全执法的威慑力和实效性,以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的有效性。

五、加大监管预防与问责制的力度,提高实效

在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了要强化行政问责制。

为了整体推进官员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我国加快了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有关责任追究的专门性法律和规章制度,也加强了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8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提出“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秩序,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行政问责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写进了《国务院工作规则》。

在党中央的示范作用带动下,各地先后建立和推行了责任追究制度,从体制上体现了加大监督与惩罚的力度,从制度上拓宽了监管领导干部的渠道,规范了官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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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角度,体现了有权力就应有相应的义务,有权力就应有相应的责任。官员既然是行使权力的主体,也应该是当然的责任主体,大大增强了权力和责任不可分割的价值取向。

各地为了具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先后出台了问责办法或责任追究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些办法或条例不仅对工作的失误和损失,而且对工作中的不作为和效率低下如何问责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意在促进行使权力的人勤政廉洁,提高工作效率和改进工作作风。

例如,在安全发展方面的条例和制度中,提出:

“要深挖重大事故的腐败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现事后追究向事先、事后追究转变”,“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视同发生事故一样严肃处理”。 “变事后问责,为事前监督,全程监管,没有发生问题是你的责任,发现问题不处理不解决也是你的责任,更要追究问责。因为没有发现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解决是渎权”。“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及以上事故的,矿长必须撤职;小煤矿发生了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必须关闭,及时注销矿长资格证”??这些都体现了加大预防监管和追究责任的力度,实质上是将责任的实现,从单纯的事后追究扩展、延伸到事后追究与事前督促相结合,使其更符合责任政治的本意,是顺应民意、得民心的秩序创新,为逐步形成长效机制打下了基础。

六、引进多元监管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建立社会监管制度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也是发挥群众监管作用的重要举措。

在加大以政府为中心监管的同时,要引入社会监管机制,实现多元监管的新模式,赋予社会组织和公民监督权,使企业、社会和群众都参与监管,提高他们在监督管理中的地位,使其从可有可无的小角色中解脱出来,变为不可替代的主要角色,从以往的被动参与,成为主动的监督管理者。有证据表明,只要企业和政府管理中出现问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提出检查监管要求,他们就必须受理,启动检查程序。

为了有效地实施监管制度,各级、各部门均应设立和公布专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群众举报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信箱等,以利于群众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信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

为了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对泄漏举报人的信息、对举报不调查,或隐瞒案件真相等不作为的违纪行为,应该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对于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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