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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登录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添加本网点操作员用户见附件

6。

第三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根据银行总行报送的《银行联

调计划表》附件2为其设置接口方式并开通网上申报功能。

第三十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负责实时更新银行上线

进度表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向外汇局各分支局发布。

第三十九条 银行总行如果计划退出网上申报系统应先完成业务数

据的处理并在退出前一个月向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报告所

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外汇局分局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

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据此关闭消息传输系统通道并安排该银行在网

上申报系统中的退出事项。

第四十条 银行分支机构上线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申

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在网上申报系统中进行开通操作。银行分支机构

如果计划停止办理国际收支业务应先完成业务数据的处理并在停

止业务前一周向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报告并由所在地外汇局在网上申报系统中进行关闭操作。

第四十一条 多家银行总行可以共用网络专线和消息传输系统但应

符合共用消息传输系统的实施要求见附件10《多家银行共用消息

传输系统的实施要求》。共用线路及消息传输系统的多家银行应指定

其中一家银行作为牵头银行由牵头银行负责网络专线及消息传输系

统的维护和接口数据管理并确保共用线路含备份线路的网络带

宽满足业务需要。

第四十二条 银行总行如果与已上线银行共用网络专线和消息传输

系统且使用相同的业务系统和接口程序则可以在完成系统上线的

准备工作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说明情况及计划正式上线

时间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分局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

请并依据总局批复安排银行上线工作。

第四十三条 银行总行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络原则上应由其总

行、数据中心或指定分支机构通过专线一点接入。若确实需要多点接

入则该银行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多点接入和相关消息传输系统部

署情况以及各接入点与其下辖银行网点的对照关系填报格式见附

件11《银行部署多套消息传输系统的备案表》参照第三十条规定

组织好各个接入点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调工作并保证数据不

会重复报送。

第四十四条 对于国际收支申报年业务量小于1000笔的银行银行

总行可以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软硬件配置及网络接入要

求》附件1的规定申请采用拨号方式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其间接申报和贸易进出口核销相关数据通过手工方式录入至网上申报系

统。

第五章 机构申报主体网上申报

第四十五条 机构申报主体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收入申报选

择了网上申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收

入申报。

第四十六条 各级外汇局负责为其直辖的银行网点开通和关闭网上申

报业务银行网点应在自身已经开通网上申报功能的情况下方能为

申报主体办理开通和关闭网上申报业务。机构申报主体可到任一开通

网上申报功能的经办银行网点开通和关闭网上申报。

第四十七条 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部署在互联网上机构申报主

体开通网上申报业务后应配备能够访问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的

计算机设备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说明》

附件9的要求正确配置浏览器参数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确保能够正常访问网上申报系统。

第四十八条 机构申报主体正式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国

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使用指南》附件12。

第四十九条 网上申报主体可以到任一开通网上申报功能的银行网点

申请对其业务管理员用户进行密码重置和打印。

第五十条 网上申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利用网上

申报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

罪活动。 第六章 外汇局上线

第五十一条 外汇局分局辖内有申请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的外汇局时

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申请并说明外汇局代码和名称。国家

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负责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建立该外汇局的业务管

理员。

第五十二条 外汇局首次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前应按照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说明》附件9的要求

正确配置浏览器参数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确保能够正常访问

网上申报系统。

第七章 日常操作与系统维护

第五十三条 银行总行如果要变更网络接入或重新部署消息传输系

统时应提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报告并按照第二十七条

和第三十条规定重新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网络接入和消息传输系

统联调工作。银行总行如果要变更接口方式参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

系统银行接口方式切换流程》附件13执行。银行总行在进行相关

变更操作时应做好变更前后业务的衔接工作保证业务数据的及时

和完整。

第五十四条 银行应及时将机构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及开

户信息手工录入/接口导入网上申报系统。否则机构申报主体在该银

行网点发生的申报信息/核销信息不能手工录入/接口导入网上申报

系统银行版。

第五十五条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于当日对系统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通过后

该申报主体的申报信息方能用于后续的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

第五十六条 银行可以将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接口导入或手工录入

到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如需修改删除申报信息核销信息

银行应遵循“何处产生何处修改/删除”的原则即接口导入的申报

信息核销信息应在银行自身系统中进行修改删除,不能在网上申

报系统银行版中修改删除手工录入的申报信息核销信息应

在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进行修改/删除。如果银行的申报信息

核销信息接口方式调整为全接口则可通过接口导入方式修改删

除原来通过手工录入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