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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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网上申报系统设定每日的700、1230、2000读入

银行接口数据银行应按照数据报送的时限要求设定报送时间以保

证数据报送的及时性。

网上申报系统读入银行数据接口文件后系统自动生成接口反馈文件

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应提供技术手段解析接口反馈

文件确保各分支机构及时查询反馈信息并做相应处理。

第五十八条 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对申报主体报送的网上申报信息进

行审核。在进行网上申报信息审核时如果没有申报主体在该网点的

开户信息则应先补录其开户信息。

第五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应根据网上申报系统实际

业务需要及时对来自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新增或变更的公共

代码进行筛选确定网上申报系统所适用的公共代码。 第六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

申报/核销数据接口规范1.0版》附件14定期向银行反馈有关

数据。对于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接口方式为全接口方式的银行系统

于每日2330生成反馈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发送给银行对于

申报信息核销信息的接口方式为部分接口或全手工的银行系统于

每周六2330生成反馈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发送给银行。各银

行总行应注意接收文件并在此基础上自行开发满足自身需要的各种

功能。

第六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向各分支局反馈辖内银行接口文件

错误情况外汇局各分支局不定期向银行通报接口导入错误统计情

况。各分支局应根据辖内银行接口文件错误情况对辖内银行数据报送

情况进行评估对错误率较高的银行应督促其分析原因并作情况说

明。银行应根据错误统计情况分析原因如果涉及到接口程序修改

应尽快完善接口程序。

第六十二条 网上申报系统导出给出口核报系统的数据文件由系统每

天凌晨自动生成并发送到外汇局各数据分中心然后由出口核报系

统自动读取入库。外汇局数据分中心技术部门负责保证相关环节正常

运转。

网上申报系统导出给进口核销系统的数据文件由系统每天凌晨自动

生成进口核销业务人员每天应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下

载前一天新增的进口付汇数据,然后手工导入到进口核销系统。如因

特殊情况需要重新导入特定付汇日期的进口付汇数据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可以重新导出并下载。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推广后其所需数据文件每天从网上申报系统导

出后自动入库各分支局不再需要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下

载或导入。

第六十三条 外汇局分局辖内有外汇局进出口数据归并关系发生变化

时应将归并关系信息通过邮件告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部

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

技术部门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调整。

第六十四条 银行应对网上申报主体办理网上申报业务的操作和流程

进行培训与指导并负责解答网上申报主体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如果银行无法解答网上申报主体遇到的问题或者银行自身遇到

问题应咨询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无法解答的应逐级向上级

外汇局咨询。各分局应对辖内无法解答的问题进行分类技术问题应

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业务问题应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

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及时解答分局的问题对于共性问题的解答

情况将汇总并定期发布各分支局应将解答汇总信息及时转发到银

行。

第六十五条 银行应加强网络和消息传输系统的运行监测和维护确

保网络畅通、消息传输系统正常运行以及银行网点可以正常访问网上

申报系统银行版。如果银行需要变更消息传输服务器或者进行通

道复位应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协调一致后再实施。银行应做好消息传

输系统服务器有关文件、数据接口文件、接口错误反馈文件和申报/核销信息反馈文件的备份工作,并对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磁盘空间进

行日常检查保证磁盘空间满足使用。

外汇局各分中心技术人员应确保网络畅通、消息传输系统正常运行以

及辖内外汇局正常访问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各分中心技术人

员应做好本地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有关文件的备份、本地接收出口核

报数据文件的备份工作并保证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的文件系统空间

满足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消息传输系统的版本控制如需升级国家外汇

管理局将统一发布版本和部署升级工作分局技术人员负责指导辖内

银行进行升级工作。

第六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对网上申报系统历史数据进行数据

清理清理以申报单号中的日期为准每季度清理一次。对于已申报

的数据清理去年本季度不含之前的数据对于未申报数据清

理两年前本季度不含以前的数据。

外汇局数据分中心技术人员应按月定期对本地消息传输系统接收到

的出口核报数据文件进行清理。

第六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应加强网上申报系统和银行接口

程序的运行监测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进出

口核销业务的正常开展必要时按照《网上申报系统应急预案》见

附件16的要求启动或执行应急预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

第六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同时废止个

别特殊标注的附件除外。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汇发

[2008]65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继续进行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工作的

通知》汇综发[2009]1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在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

进一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9]20号

其中附件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附件5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