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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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 监管办法

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4年2月21日

编号:ZW—JB—2014—003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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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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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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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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