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工作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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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程序 1、招标公告编制和发布

(1)代理机构应认真、详细编写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相关内容,明确资格审查方式,并按照企业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格标准相关规定确定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招标公告中应附有资格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须满足法定期限的要求。

(3)招标人发布公告,应当将公告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法定媒介上发布,并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4)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应随同招标公告一并提交备案。

(5)实行电子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2、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标人组织组成的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负责。

(2)资格审查所使用的资格审查材料,一般应以申请人提交的有效电子资格审查材料为准。

(3)如需现场接受资格审查材料时,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按时到达交易中心。在接受资格审查材料时,应对收到的资格预审材料内容及其缺陷进行必要的记录、登记并由送交人签字确认。接受资格审查材料时间截止后,应及时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填写,归档备查。

(4)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办法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申请人或投标人递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完成资格预审报告。

(5)资格预审报告应及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将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进行公示。同时,应以书面方式向全部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单位告知其资格审查结果。

3、现场踏勘及招标文件答疑

(1)现场踏勘一般应由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自行踏勘。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招标人在规定的现场踏勘时段向全部潜在投标人提供无障碍的现场踏勘条件。

(2)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集和整理书面提出的疑问,组织相关人员答疑,答疑内容经招标人确认后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对拟招标工程、货物或服务所需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要求,以及涉及招标程序、需执行的附带服务、工程计量计价等

内容的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应当提前或在修改发出的同时进行备案。依法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应当延长。

(5)对于减少投标文件需要包括的资料、信息或者数据,调整暂估价的金额,增加暂估价项目,开标地点微调,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进行的答疑、相关承诺、确认文件等工作的记录、文件等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非关键内容的澄清和修改,应当及时进行备案。

(6)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

4、接收投标文件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分钟前到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接受投标文件时,应检查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是否一致,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并做详细登记。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5、评标专家抽取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不管何种评标办法,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均应当在江苏省评标专家名册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

标专家,并依法成立专家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抽取及确定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2)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及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派专人到规定地点办理。

6、开标组织

(1)开标遵循即时、公开开标制度,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时组织开标。

(2)开标活动注意事项:

开标会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评标专家不得参加;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必须当众开封(解密)。在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并确认无误后,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解密)、宣读和记录。招标文件设定开标顺序的按顺序进行;

投标文件的宣读。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被开启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价格等;

开标过程中的异议提出和处理等事项,均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3)实行电子招标,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