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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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不允许个人建房的规划控制区域内,征收土地前,拆迁安置的农业人口因结婚等确需住房的,经村组、镇乡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照征地拆迁安置的标准提前进行拆迁安置。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安置对象按签订拆迁房屋安置协议并拆除房屋,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验收合格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有现房的选现房,无现房的选期房,期房面积以最终交房面积为准。期房安置点因外力不可避免因素引起的规划调整,由政府选择其他安置点进行安置)。

被拆迁安置对象领取安置住房时,应与拆迁安置单位结清超出应享受安置住房总面积的所有补差价款。

第四十条 现房(期房)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住房安置

1.每户被拆迁安置对象所选安置住房面积,最高不得超出应享受安置住房总面积的30平方米。

2.每户被拆迁安置对象所选安置住房面积,超出应享受安置总面积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城市规划区内按11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按800元/平方米补差;5平方米(不含5平方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城市规划区内按15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按1100元/平方米补差;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城市规划区内按18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按1400元/平方米补差;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规划区内按20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按1600元/平方米补差。不足被拆迁安置对象安置房面积的,城市规划区内按20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按1600元/平方米倒补给被拆迁安置对象。

(二)门市安置

1.每户所选门市面积,不得超出应享受安置门市总面积的20平方米。 2.每户被拆迁安置对象所选安置门市面积超出应享受安置总面积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城市规划区内按3500元/平方米补差,城市规划区外按2000元/平方米补差;5平方米(不含5平方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城市规划区内按50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按3500元/平方米补差;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城市规划区内按7000元/平

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按3800元/平方米补差;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城市规划区内按90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按4200元/平方米补差。不足被拆迁安置对象门市安置面积的,城市规划区内按90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按4200元/平方米倒补给被拆迁安置对象。

3.实际安置过程中超出应享受安置门市总面积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的,城市规划区内按140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按5000元/平方米补差。

第四十一条 2人户以下(包含2人户)的不单独安置门市,由被拆迁人按以下规定自愿选择:

(一)被拆迁安置对象应享受的5平方米/人的门市,可以选择换成25平方米/人的住房进行安置,与原应享受的安置住房面积一并计算进行安置;也可以选择商业用房或标准厂房进行安置;

(二)被拆迁安置对象每户应享受的安置门市面积,与家庭其他成员或其他安置户合并安置门市;

(三)被拆迁安置对象应享受5平方米/人的门市,城市规划区内按100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按42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安置。

第四十二条 实行商业用房安置的,被拆迁安置对象应享受5平方米/人的门市,换成二楼15平方米/人或者三楼25平方米/人的商业用房进行安置。

(一)每户所选商业用房面积,最高不得超出应享受商业性用房总面积的20平方米。

(二)每户被拆迁安置对象所选商业用房(商业用房是指营业房屋在二楼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每户超出应享受安置总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内的,城市规划区内按二楼1500元/平方米、三楼10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按二楼1000元/平方米、三楼8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城市规划区内按二楼2500元/平方米、三楼20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按二楼1500元/平方米、三楼1000元/平方米补差。不足被拆迁安置对象商业用房面积的,城市规划区内按25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按1500元/平方米倒补给被拆迁安置对象。

(三)被拆迁安置对象选择商业用房的,由被拆迁安置对象联合将商业用房出租,未出租的由征地拆迁单位予以包租。征地拆迁单位以二楼13元/平方米·月,三楼8元/平方米·月的保底价格与被拆迁安置对象签订协议。如实际租金价格高于保底价格,按实际价格支付给被拆迁安置对象;如实际租金低于保底价格或未租出去的,由征地拆迁单位以保底价格支付给被拆迁安置对象。

第四十三条 实行标准厂房安置的,被拆迁安置对象应享受5平方米/人的门市,换成一层40平方米/人或者二层45平方米/人、三层50平方米/人、四层55平方米/人、五层60平方米/人的标准厂房进行安置。

(一)每户所选标准厂房面积,最高不得超出应享受安置标准厂房总面积的40平方米。

(二)选择标准厂房的,每户超出应享受安置总面积在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内的,按一层680元/平方米,二层500元/平方米,三层450元/平方米,四层400元/平方米,五层35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25平方米(不含25平方米)以上的按一层1200元/平方米,二层900元/平方米,三层800元/平方米,四层700元/平方米,五层600元/平方米补差补差。不足被拆迁安置对象标准厂房面积的,按一层1200元/平方米,二层900元/平方米,三层800元/平方米,四层700元/平方米,五层600元/平方米倒补给被拆迁安置对象。

(三)被拆迁安置对象选择标准厂房的,由被拆迁安置对象联合将标准厂房出租,未出租的由征地拆迁单位予以包租。征地拆迁单位以一层5元/平方米·月,二层4元/平方米·月;三层4元/平方米·月,四层3.6元/平方米·月,五层3.3元/平方米·月的保底价格与被拆迁安置对象签订协议。如实际租金价格高于保底价格,按实际价格支付给被拆迁安置对象;如实际租金低于保底价格或未租出去的,由征地拆迁单位以保底价格支付给被拆迁安置对象。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安置对象应在本镇乡进行安置,也可申请经批准后选择现房(期房)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住房安置。选择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住房安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选择到城市规划区内现房(期房)异地安置的,被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安置协议后一个月内主动拆迁完毕,被拆迁安置对象在拆迁人指定的安置点,享受拆迁人无偿提供的40平方米/人的住房。

(二)选择到城市规划区内现房(期房)安置的,不享受门市换住房的政策,不实行门市、商业用房、标准厂房安置。应享受的5平方米/人的门市,按30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安置。

安置住房面积每户超出应享受安置总面积的,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住房安置补差价办理。

第四十五条 自行修建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城市规划区外和城镇规划区外,因零星征收土地而拆迁房屋,且在其他地方无第二套房屋的被拆迁安置对象,可以选择自行修建安置。

(一)自行修建安置的,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安置点或中心村内,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自行修建或联建,建房所占土地的规划定点放线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自行修建安置的用地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被拆迁安置对象建房所需用的土地,由被拆迁安置对象所在村组提供。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非峨眉山市户籍人员以及其他不计入被拆迁安置对象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货币安置对象经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镇乡人民政府核实,征地拆迁单位与货币安置对象签订今后不再因征地拆迁而提出任何拆迁安置要求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拆迁的主体房,城市规划区内按附件4,城市规划区外按附件5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拆迁其他建(构)筑物,按附件2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货币安置的,不再划给宅基地;

(四)非农业户口人员被拆迁房价购面积,与其父母、兄弟姊妹共同均摊被拆迁房屋面积,其他家庭成员不计入均摊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