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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工程合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dcff869a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9c

b)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骨干原则上不得更换,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应征得发包

人同意,且更换的人员在资信业绩、能力等方面不得低于原先人员。

c)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能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承担违约责任,除整改后必须达标外,

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

d)现场施工作业工序或施工方法不符合设计图纸、国家施工规范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

根据监理记录或监理整改通知,若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力而导致该问题监理签发第二次整改通知的,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累计三次以上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并保留向承包人追究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e)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投入施工所需的机械装备,影响工程正常进度和工程施工质量,承

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

(5)承包人不得以变更造价签证存在争议或未达成一致而暂缓施工或停止施工,如发生造

成损失由承包人全额承担。

如承包人因违约而致使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工期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等任何类型保

证金不足扣罚时,发包人仍有权就不足部分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对于承包人实际施工工程量,双方约定于本项

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在符合本合同第12.4条之约定的情形下,方可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6)本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组织施工,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数量根据建质(2008)91号,且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金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按规定设置。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发出施工进场通知书之日一周内,承包人必须

调遣人员、材料及机械设备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若承包人在半个月内未响应发包人的要求,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

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 。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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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设备及第三方

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质(安)监部门要求的意外伤害保险,因未办理保险所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无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7款执行。 19. 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19.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0. 补充条款

20.1 投标文件的充分性

20.1.1 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

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他的投标文件中。

20.1.2 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的正

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己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后修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开支。 20.2 承包人必须按期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工

人工资的发放,因承包人在雇佣、工资的支付等方面造成较坏社会影响(如上访、劳动仲裁、斗殴、媒体报道等),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必要时可在项目所在地劳动部门的见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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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工人支付劳工工资,并有权直接从进度款或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20.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当地单位和居民发生的施工纠纷自行解决,若因政策原因引

起的施工纠纷由发包人共同配合解决。

20.4 对于与其他分包人间产生的经济方面的纠纷,承包人应尽量自行协商解决。当无法达

成一致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监理的最终协调结果。

20.5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

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0.6 其他补充条款:(1)本工程创杯奖励按温住建发[2012]39号文件执行。

(2)材料(设备)必须做到分类堆放,堆放整齐,标识清楚,并且保证场地和施工道路清

洁。主干道路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施工作业、堆放材料和机械设备或搭设其它设施,未经发包人工程管理部书面同意占用的,每次罚款人民币500元。

(3)在建和己竣工住宅内严禁住人或作为仓库,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向承包人罚款人民币

1000元。施工现场一律不准未成年人进入,发现未成年人在施工现场(包括宿舍)的,发包人向承包人罚款人民币300元/人次。

(4)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和其它事故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

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以下人员,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经监理提出,发包人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

工程现场,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用经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发包人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

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3)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上名册不符者;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6)由发包人或监理召集的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指定项目部人选准

时参加,如无故缺席或迟到,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0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如因缺席迟到原因导致对会议内容不了解,其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7)承包人应按时支付民工、材料商、分包商工资及各项款项。如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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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造成新闻媒体曝光或政府部门追究或处罚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代付承包人应付的工资或其他款项,并按代付总额的20%作为对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补偿,该补偿款直接从承包人工程结算中扣除。

(8)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应服从发包人及发包人授权的单位管理人员的协

调管理,不得对发包人及发包人授权的单位管理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否则发包人有权每次扣除10万元的违约金。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临时应急完成的事项,承包人应无条件先行完成,完成后再商量价款等事宜,否则发包人有权每次扣除10万元的违约金。

(9)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必须与总承包人签订总分包管理协议(合同),并送监

理、招标人备案,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无故拖延总分包管理协议(合同)签订,致使项目进度因受影响的,每拖延一天,处以2000元/天的经济处罚。

(10)承包人应认可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并积极配合其工作。 (11)工程质量保修要求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一般情况承包人应当在接到通知4小时内派人到场处理,

24小时内解决。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解决问题)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并另收取维修总价10%的管理费。此代修理费用及管理费经发包人审核后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8

小时内解决。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并另收取维修总价10%的管理费。此代修理费用及管理费经发包人审核后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3)维保人员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常住现场,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指导物业管理人员熟

悉并教会其维护。

(1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投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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