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2014版(修改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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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专业管理

6.1 充分发挥继电保护专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明确责任、权限和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关键环节,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防止由于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起系统稳定破坏、电网瓦解和大面积停电等事故的发生。

6.2 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发电、输电、配电及重要用电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应

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

6.3 各级领导应重视继电保护队伍建设,加强继电保护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培

训,建立培训制度,保持继电保护队伍相对稳定,并不断培养新生力量。 6.4 在一次系统规划建设中,应充分考虑继电保护的适应性,避免出现特殊接线方式

造成继电保护配置和整定计算困难,为继电保护安全、可靠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出处】《“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6.5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在发、输、配电工程初设审查、设

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都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6.6 各级调度部门应加强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发、供电企业和用户做好继电保

护技术监督工作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发供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都必须接受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应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以及相应的考核、奖惩条款列入并网调度协议中,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6.7 继电保护的配置和选型应符合《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及国家、行

业技术标准。应优先采用取得成功运行经验的保护装置,未通过入网检测的保护装置原则上不允许入网运行。应根据电网结构、一次设备的接线方式,以及运行、检修和管理的实际效果,遵循“强化主保护,简化后备保护和二次回路” 的原则进行保护配置、选型与整定。从初步设计阶段至投产运行前都必须经过相应各级调度部门的审核。继电保护新产品进入电网试运行,应按新设备入网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履行相应手续。

6.8 继电保护双重化配置是防止因保护装置拒动而导致系统事故的有效措施,同时又

可大大减少由于保护装置异常、检修等原因造成的一次设备停运现象,但继电保护的双重化配置也增加了保护误动的机率。因此,在考虑保护双重化配置时,应选用安全性高的继电保护装置,并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注意做到:

1)每套完整、独立的保护装置应能处理可能发生的所有类型的故障。两套保护之间不应有任何电气联系,充分考虑到运行和检修时的安全性,当一套保护退出时不应影响另一套保护的运行。

2) 每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应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其保护范围应交叉重叠,避免死区。

3)为与保护装置双重化配置相适应,应选用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与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如断路器、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等),均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每套保护应分别动作于断路器的一组跳闸线圈。 4)双重化配置保护装置的直流电源应取自不同蓄电池组供电的直流母线段。 5)双重化的线路保护应配置两套独立的通信设备(含复用光纤通道、专用纤芯、载波等通道及加工设备等),接口装置的电源应与所属通信设备使用同一电源且按双重化配置,两套通信设备应分别使用独立的电源。

6)双重化配置的线路、变压器和发变组应使用主、后一体化的保护装置。 【出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2006);部分新增 6.9 220kV及以上系统双重化配置的线路、变压器和母线等保护应采用不同厂家的设

备。

【出处】:《南方电网继电保护配置技术规范》(Q/CSG110039-2012)

6.10 各发电公司(厂)应重视和完善与电网运行关系密切的保护选型、配置,在保证

主设备安全的情况下,还必须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 6.11 配备足够的保护备品、备件,缩短继电保护缺陷处理时间。 6.12 每个断路器应且只应使用一套防跳回路,宜采用开关本体防跳。 6.13 新建500kV工程中,继电保护用电流互感器变比不大于4000/1。

【出处】新增

6.14 为防止回路改变造成的保护误动和拒动,南方电网标准设计以外的设备在接入保

护回路及跳合闸回路前,必须依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备准入管理办法》履行手续。 【出处】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