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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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既可能来自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也可能来自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即由于外部融资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变现或抵押资产以获得流动性支持。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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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九条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测算并在必要时调整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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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定期审议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于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

(七)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范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第十二条董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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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第十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应当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

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相互影响与转换的基础上,确定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整体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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