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dd5f46e5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a3
活期存款和1年内到期的定期存款。 50%
以上所列之外的所有其他负债和权益。 0%
(三)所需的稳定资金
所需的稳定资金等于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要由稳定资金来源支持的价值占比。
1.资产分类及对应的稳定资金需求(RSF)系数[3]
所需的稳定资金分类
RSF系数
可立即用于满足债务支付需求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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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余期不足1年的短期无担保工具和交易[4];
有效余期不足1年的证券;
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品的证券;
有效余期不足1年,向金融机构发放的不可展期的贷款。 0%
有效余期大于等于1年,且符合流动性覆盖率一级资产条件的证券。 5%
有效余期大于等于1年,且符合流动性覆盖率二级资产条件的证券。 20%
黄金;
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在广泛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且纳入主要股指计算的权益类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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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余期大于等于1年,评级为A+至A-的、在活跃市场中交易的非金融公司债券或非自身发行的担保债券;
有效余期不足1年,对一般企业客户、主权实体、央行和公共部门实体贷款。 50%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权重法下风险权重为45%(含)以下的住房抵押贷款。 65%
有效余期不足1年的零售和小企业客户贷款。 85%
其他所有资产。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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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外资产类别及对应的稳定资金需求(RSF)系数
所需的稳定资金分类
RSF系数
有条件撤销和不可撤销的信用及流动性便利; 5%
无条件可撤销的“未承诺”信用和流动性便利工具。 0%
担保;
信用证;
其他贸易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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