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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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林业大学所有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非在职研究生以及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博连读(博士一年级)非在职研究生,不含延期毕业的各类研究生。

第四条 评定依据时间为上一年度9月1日到当年8月31日。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3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20000元/人,可与其他奖学金兼得。

第六条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参评条件之一者,均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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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基本条件

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③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 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2、参评条件

① 学习成绩优异,研一学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积达到85分以上或综合成绩在专业排名前30%者;

② 科研能力强,符合上一学年“学术创新奖”申请条件者; ③ 综合素质高,在上一学年取得一定科研进展并具有较强创新潜力者。

第七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本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学年中有一门以上(含)课程不及格者; 2、开题报告未能一次通过者;

3、中期考核被确定为“培养质量监控重点跟踪对象者”; 4、博士综合考试不及格者; 5、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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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纪委、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研究生主管副院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三助”管理办公室。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学院评审工作;受理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或书记担任主任,学院研究生主管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科负责人、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学院评审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以及相关组织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导师同意,研究生辅导员审核后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组织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后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学院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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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校公示结束后,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4),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所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及学院可参评人数,按比例下发到学院,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按学科和年级进行分配,博士、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能打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年的10月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装入研究生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相关资料要在学院留存一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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