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修改后的银行业G01表填报说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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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中。

填报机构在报送“境内合计”口径数据时,与境外分支机构的往来数据,轧差后若为借方余额,填报在此项目,若为贷方余额,则填报在[47.其他负债]项目中。

[23.1 投资性房地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拥有产权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可以以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填报机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何种计量模式向监管人员报备,当计量模式发生变动时也需向监管人员报备。如果以成本模式计量,本项目以扣除摊销或折旧后的净值填报;如果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本项目应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23.2 衍生金融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但不包括作为有效套期的衍生工具。

[23.3 商誉]

本项目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本项目应扣除商誉中的已摊销部分,填报商誉的净值。

[24.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填报机构根据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对各类资产计提的所有类别资产减值准备的总额。填报机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充足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本项目以正值填报。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26.单位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存入的存款,以及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社会保障基金、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机构等的协议存款。单位保证金存款在[34. 存入保证金]中反映。

[27.储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的个人存款。个人保证金存款在[34. 存入保证金]中反映。 [28.向中央银行借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支农再贷款。

[29.同业存放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本项目按“境内同业”和“境外同业”分别列示。

[30.同业拆入]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及借入的款项,其中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调入调剂资金”。

[31.卖出回购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回购协议下按照先卖出再按合同约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32.汇出汇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办理银行汇票等业务所发生的收付款项以及汇出的汇款。 [33.应解汇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收到的其他行委托银行解付或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及个人的汇款或其他临时性款项。

[34.存入保证金]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为客户对第三方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担保业务时,为保证客户能够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要求客户将一定数量的资金事先存入特定账户而形成的资金。保证金常见如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等。

[35.其他存款] 本项目暂不报送。 [36.应付利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的存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及各种借款发生的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填报机构发行到期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所发生的应付利息,不在本项目反映,填列在“应付债券”项目。

[37.应交税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如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38. 应付职工薪酬]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付给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

福利,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也称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各种薪酬。不包括在职工薪酬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项目反映。

[40.应付股利]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41.其他应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应付利息、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债券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43.递延收益]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收益 [44.预计负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填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

[46.应付债券]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本金及应付利息。填报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拆后形成的负债成份在本项目核算。

[47.其他负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上述各项负债的其他负债。委托资金与委托贷款的差额(通常应为正值)、转贷款资金填报在此项目中。

[47.1 衍生金融负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负债,但不包括作为有效套期的衍生工具。

[48. 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50. 少数股东权益]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非全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填报机构的份额。 [52.实收资本]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收到的投资人实际投入的资本总额。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填报在本项目。

[53.资本公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填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53.1重估储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后,计入资本公积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正差额。

[54.盈余公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从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 [55.一般风险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56.信托赔偿准备]

本项目反映从事信托业务的填报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失的风险准备。

[57.未分配利润]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57.1本年利润]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总额。 [58.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将其境外经营的资产负债表折算为人民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所发生的折算差额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外国银行分行将“外币资本类折算差额”记入本项目。

附注项目 [61.各项存款]

填报机构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存款。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存款、私营及个体存款、事业单位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保险公司存放、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住房公积金机构存款、保证金存款、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等。本项目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口径相同。

[62.各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