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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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控制事故扩大的措施 第八章 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 8.1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 8.2确定现场净化方式、方法

8.3明确事故现场洗消工作的负责人和专业队伍 8.4洗消后的二次污染的防治方案 第九章 事故现场的恢复和善后 9.1撤点、撤离和交接程序 9.2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环境监测 9.3应急终止的条件

9.4事故后的生态环境措施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5应急终止的程序 第十章 应急终止 10.1应急终止通知

10.2环境应急设备维护、保养 10.3应急评价过程 10.4事故原因的调查 10.5环境应急总结报告的编制 10.6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0.7事故损失调查和责任认定 10.8善后处置和保险

10.8.1善后处置 10.8.2保险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11.1通信与信息保障 11.2应急队伍保障 11.3经费保障 11.4其他保障 11.4.1交通运输保障 11.4.2救援医疗保障 11.4.3治安保障 11.4.4技术支持

第十二章 应急培训及演练 12.1培训 12.2演练 12.2.1演练准备 12.2.2演练范围与频次 12.2.3演练组织

12.2.4应急演练的评价、总结与追踪 12.2.4.1应急演习的评价 12.2.4.2应急演习总结与追踪

附: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综合处置能力,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促进企业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切实提高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明确企业各个部门的应急工作职能,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实现应急救援“快速、有序、有效”,将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达到防止和控制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污染,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文件

(1)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 发〔2010〕113号) 1.2.2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通过并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通过,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发布并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通过,2000年9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通过,2005年4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1997年3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施行;

(9)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第1号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施行;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通过,2002年3月15日施行。

1.2.3 有关技术标准与方法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