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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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

【目的】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适用范围】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内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规程

第一条 对每个操作岗位、工种和使用的机电设备、工具都必须制订安全规程,安全规程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规定,并根据生产的发展,工艺流程的改变,机电设备、工具的改进,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安全规程要达到人手一册。

第二条 在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试验以及设备检修、抢修工作前,必须制订安全作业措施或安全操作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班组必须按班组织安全规程的学习和抽考工作,每名操作人员必须达到熟知,对抽考不合格的,要组织下岗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四条 职工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指令。各级领导、专业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

第二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五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主要形式有:新职工入厂(包括实习、代培人员)三级教育、工作调动教育,休假复工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各级专业人员培训等。

第六条 新职工入厂(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和职工调动工作,必须经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时间合计不得低于56学时,其中厂级8学时、车间级8学时,班组级40学时),各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填写安全教育卡,无上一级安全教育卡片者,下一级单位不得接收,待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七条 凡休假七个工作日以上,不满一个月的操作岗位人员返岗后,必须由所在班组进行复工安全教育。修假一个月以上者,必须经车间、班组进行复工教

育,考试合格方准复工。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容进行。

第三章 危险区域警示制

第九条 设置警示的范围及要求:

(一)生产区域和施工现场的所有坑、孔、沟,池、升降口、漏斗等处,均要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拦,并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置红灯警示;

(二)露天变压器周围要设置围档和警示标志;

(三)凡在靠近生产施工现场的走道、上下爬梯处架设电源线、电缆或铝板母线及靠近天车带电滑线作业时,要做好绝缘,并设置警示标志和红灯,安排专人管理、维护;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或临时集中存放处,以及煤气设施和地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五)无人看管铁路道口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六)工作场所的弯道;交叉路口、楼梯口、上下走道、各层平台的安全防护栏杆等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第十条 安全警示标志牌,必须按国家标准制作和设置。

第四章 安全确认制

第十一条

从事生产、施工作业前,必须对现场设备、设施、环境等情况

进行检查确认,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制定防范措施,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检查确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对象有无危险因素;

(二)使用的机电设备、手持电动工具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灵敏; (三)工作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四)周围环境有无危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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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土建工程施工前必须搞好地下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必须提供资

料,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严防施工中破坏地下电缆、管道及其它构筑物。

第十三条

新投产或检修后的机电设备试车前,必需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做

好检查,履行规定手续,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确认无误后按规定信号进行试车。

第五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节 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施工工

地必须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将工程和项目发包给无《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的单位施工。

第十五条 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措施编制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 各施工工地要严格执行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建筑工地的安全

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做到“无措施不施工”。

第二节 设备检修

第十七条

设备大、中修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订安全措施和临

时安全规定,在设备部的领导下,统一协调大、中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位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严格“操作牌”、“检修牌”管理,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牌、 由安保部负责审核安全措施和临时安全规定,监督检查施工单

检修牌规定,无牌人员严禁从事检修和送电工作。

一、“操作牌”、“检修牌”的确定

(一) 设备部根据在用设备的数量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操作牌”、“检修牌”详细名称、数量、分布地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安保部。

(二)因设备改造工程或生产工艺变化需增减设备,在投产或停产一个月前,设备部将增减设备的“操作牌”、“检修牌”名称、数量、分布地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安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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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技术改造新上的工程,由设备部会同工程责任单位确定新工程设备所用“操作牌”、“检修牌”名称、数量、分布地点,由设备部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安保部。

(四)每个“操作牌”要有设备的名称、编号;“检修牌”要有编号。根据需检修设备数量,“检修牌”周转情况,由设备部确定各使用单位“检修牌”的数量,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安保部。

(五)“操作牌”、“检修牌”的式样、形状、颜色须有明显区别,安保部负责“操作牌”、“检修牌”发放工作。

(六)安保部及有关车间要建立“操作牌”、“检修牌”台帐,将已确定或增减设备的“操作牌”、“检修牌”记录在台帐上。

二、“操作牌”、“检修牌”的使用

(一)“操作牌”是开动设备的凭证,无“操作牌”,生产人员禁止送电和操作设备,检修人员手中无“操作牌”禁止检修设备。

(二)检修人员在机电设备检修、抢修时,要用手中的“检修牌”换取生产人员的“操作牌”。

(三)检修电工在变电所内检修、抢修设备时,要用手中“检修牌”换取运行电工的“操作牌”,在电磁站检修,要在检修的部位挂“检修牌”。

(四)经生产人员与检修人员、检修电工与运行电工共同对“操作牌”、“检修牌”验证无误后,由检修人员、检修电工保管“操作牌”,生产人员、运行电工将 “检修牌”挂在需检修设备“操作牌”的位置。经生产人员、检修人员双方确认后,由生产人员拉闸断电,并将“禁止合闸,有人操作”的标牌挂在配电室或电磁站内的刀闸上,一切无误后,方可组织检修。

(五)检修人员、检修电工完成检修任务后,与生产人员、运行电工办理“操作牌”、“检修牌”的换回手续,并由生产人员摘下“禁止合闸,有人操作”的标牌进行设备验收程序。

三、“操作牌”、“检修牌”的管理

(一)在同一台设备上有两个以上项目检修时:厂内由检修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交换牌,交换牌后向施工负责人汇报,方可进行检修;涉及到内、外委检修施工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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