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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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配合人员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与生产人员交换牌;本厂与内、外委同时在一台设备上检修施工,由本厂检修人员负责交换牌,本厂检修工作若先完成,将操作牌交给内、外委检修项目配合人。

(二)设备、工业建筑等检修需内、外委施工时,由设备部指派施工配合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与生产人员办理“操作牌”、“检修牌”的交接,拉闸断电,将“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牌挂在配电室或电磁站内的刀闸上,方准检修施工。

(三)“操作牌”、“检修牌”要挂在操作室明显位置,岗位司机交接时先检查“操作牌”、“检修牌”是否齐全,是否有设备正在检修,连同设备、生产问题一同交给接班人员,双方按设备清点核实,完成交接记录工作。生产部、设备部要加大“操作牌”与“检修牌”交换工作的检查力度。

(四)原则上每台设备只允许有一个“操作牌”、“检修牌”(焦炉推焦机除外),若“操作牌”丢失,生产人员要逐级汇报,由车间提出补发申请,三班生产期间由车间采取临时措施(如制作临时“操作牌”),有效期为16小时(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安保部接到补发申请,经核实无误后补发“操作牌”。“操作牌”、“检修牌”丢失要双倍原价赔偿。

(五)安保部负责“操作牌”、“检修牌”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两牌”的保管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为检修而架设的杆、线、管、绳及拆除的各种安全装置及设施,

检修完毕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或恢复并达到标准。

第三节 安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安全协议是适用于工程建设甲、乙双方及工作性质不同人员交叉作业的全过程管理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形式。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及检修项目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作为工程检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同时生效和废止。

第二十三条 安全协议由甲方施工部门组织,甲、乙双方施工及安全部门参加,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作业现场环境特点进行签订,内容包括:

(一)甲方要求乙方必须遵守的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 (二)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的特点及危险控制项目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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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证安全生产(施工)的条件; (四)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及违约处罚规定; (五)对违反协议造成事故责任方的议定。

第二十四条 安全协议签订后,由甲、乙双方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向本单位传达、贯彻、落实,并随时检查协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节 厂房建筑

第二十五条 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竣工后,按年进行检查、鉴定,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坍塌。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及设备设施、火药库、油罐区、电站等处必须安装符合安全要求的避雷装置。

第二十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建和超重、超容量使用。

第六章 特种作业及设备管理

第一节 特种作业

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的责任

(一)安全部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归口管理工作,并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二)人事部门负责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定、 培训前的体检及参加培训人员的抽调工作。对新入厂的职工和多技能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件确定,使之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 人事、安全部门按责任分工共同组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取证以及年度复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一)电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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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作业; (四)锅炉工;

(五)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公司人事部资格认定后,到指定的特种作业培训基地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取证后方可进行相应工种、项目的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一)年满18周岁;

(二)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在本工种作业岗位持《特种作业学习操作证》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工作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并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基地安全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三、外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或证件),方可在本公司内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在公司内从事特种作业。

四、需要进行特种作业学习的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认定资格,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公司安保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以下简称“学习证”),并由持有《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进行特种作业学习操作,持《学习证》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五、对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键康状况、实际工作表现的年度复审。年度复审不合格以及逾期未参加年度复审的人员取消特种作业的资格,收回其《操作证》。

六、《操作证》和《学习证》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复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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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级领导、专业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的管理,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技术培训与教育。

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项目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九、持《学习证》人员,在特种作业的学习期间,违反安全规程或制度,将取消其特种作业的学习资格。

十、持有《学习证》人员在学习操作过程中,其监护人应对学习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人身安全等全面负责。

十一、持有《操作证》、《学习证》人员上岗操作时,应随身携带其证件,接受各级领导及有关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检查。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委派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十二、安全专业人员应及时纠正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有权扣留违规者特种作业证件和进行处罚。

十三、对造成他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对因违章作业不服从纠正的;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服从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可经公司研究决定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节 安全用电

第三十条

电力负荷分级,供配电系统及保安电源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

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电气设备的防雷及过电压保护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电力设备接地或接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定》;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必须符合《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

第三十一条 临时性及移动式电气设备(含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安装经国家或地方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监督检验合格、劳动保护监察部门议定的漏电保护器,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二条 作业现场、操作岗位及办公、休息、娱乐场所安装的电气照明装置(包括灯具、开关、插销、配电箱线路等)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及电气安全工作规定、规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装置还必须将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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