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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的同类产品或者同类项目国家质检中心获得批准。

第二十四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与其它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进行整合的,或者法律责任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授权的,省局应当自收到整合批文或者撤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办理对其授权的撤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正常开展业务:

(一)无相关检验业务持续一年以上的;

(二)授权检验能力范围涉及的主要产品属于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的。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可能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省局应当组织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确实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省局应当自调查报告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办理对其授权的撤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被行政机关依据以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违法实施检验被依法追究责任:

(一)《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二)、(五)、(六)项;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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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六)《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七)其他涉及违法实施检验的处罚规定。

主管部门对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及年度考核时,应当检查其是否存在因违法实施检验被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并在《年度考核表》上做相应说明。

确实存在因违法实施检验被依法追究责任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局报告并在报告或者《年度考核表》后附经作出决定机关或者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确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省局应当自收到报告或者《年度考核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办理对其授权的撤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应当注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资质认定证书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三)法律责任承担单位依法终止的。

省局应当自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办理对其授权的撤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被撤销的,省局应当在其网站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公告送达其法律责任承担单位,收回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印章。

第二十九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因违法实施检验被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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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而被撤销的,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其法律责任承担单位不得申请筹建新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统一命名为“广东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者“广东省质量监督××(××)检验站”,必要时后缀区域名。“××”为授权检验产品或者产品类别,(××)为授权检验的某类产品的某类项目。××和(××)应当使用相应产品国家标准中的名称或者相应学科(领域)的规范名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 原广东省技术监督局《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有关授权省质检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的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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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申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

基本情况表

申报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名称:

承 建 单 位: (盖章)

主 管 部 门: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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