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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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市际生态隔离带,在璜土镇、利港镇、申港街道、夏港街道、南闸街道以及月城镇等与常州市接壤的地区,构建市际生态隔离带。

第三节 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四十二条 产业结构优化的产业用地模式

坚持走生态工业和生态农业的产业发展道路。坚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二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和全面升级。

结合工业布局调整和城市空间拓展,引导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通过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通过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本地教育迅速提高人口素质和创新能力,从智力引进转变为自主创新。

第四十三条 园区式、集中型土地利用模式

按照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发展“低投入、低消耗、少排放、高产出、可循环”的集约型增长模式。切实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制造业中的比重,严格控制高消耗、高能耗、重污染项目,坚决淘汰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全面实施清洁生产,用循环经济改造传统产业,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加强废弃物的综合处理,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全面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决策和项目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四条 生态友好型土地开发整治模式

江河湖泊区用地模式。江河湖泊周边土地利用的重点是涵养水源,坚持生态控制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积极开展采矿破坏地生态修复;保护和营造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经济。

农用地整治模式。在生态建设允许的适度范围内,采用平田整地、格田成方、沟渠配套等手段及增施有机肥、合理轮作、增磷补钾等技术完成部分中低产田的改造,建设高标准农田。增加现有农地的数量,提高现有农地的质量,缓解土地资源的供需压力,建设农地利用和生态建设相协调机制。

第七章 土地用途区及管制规则

第四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面积3064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03%:基本农田分布在除澄江街道和城东街道外的各镇(街道),而且集中度较高。优质耕地比例较大的基本农田主要分布在月城镇、徐霞客镇、青阳镇、祝塘镇、长泾镇以及顾山镇等市域南部或东南部地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六条 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划定面积17608.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83%,分布在全市各镇(街道),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区、开发区、集镇及中心村周围。

一般农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四十七条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划定面积419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5%,在各镇(街道)均有分布,主要沿分布在南闸街道、云亭街道和华士镇等城镇(街道)。

林业用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它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4)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划定面积为30666.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05%,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各镇(街道)镇区及中心村规划用地范围。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与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2)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四十九条 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区划定面积为30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1%,分布在江阴市各镇(街道)。

独立工矿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及相关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五十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区主要包括东部的华西农村文化旅游区、澄东工业旅游区、南部徐霞客故里旅游区,西部古文化旅游长廊,北部学政文化旅游区和滨江风景旅游区,部分用途分区与前述各类分区相互穿插,形成复合土地用途分区,该区总面积10.3公顷。

风景旅游用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五十一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主要指徐霞客镇(马镇)河流湿地公园和澄江街道的长江要塞森林公园,该区面积360.5公顷。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