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暂行处理规定(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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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应当通过职代会审议决定或实施厂务公开事项而未审议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认真了解对方资质情况,盲目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定合同,以及其他交易形式使企业遭受损失的;

(四)不履行招标程序、或组织虚假招标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不执行验收、检验、监造制度,或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延误索赔的;

(五)物资保管人员不严格遵守收、发、管各项规章制度,未做到账、卡、物相符,账目记录失真的;

(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擅自处理或变卖废旧物资的;

(七)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等事项的;

(八)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反财经制度;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察或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九)违反规定,使单位资产被外单位无偿占用,或只象征性收取费用的;

(十)管理混乱,致使公共财物被侵占、挪用、盗窃、诈骗或物资丢失、损坏的;

(十一)由于不履行岗位职责、主观不作为或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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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损公司形象的;

(十二)不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工程质量以及其他生产、设备人身等事故(事件)或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的;瞒报、谎报、缓报事故的;

(十三)泄漏党和国家秘密或公司生产、经营、技术等商业秘密的;

(十四)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保密纪律的; (十五)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四十条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方面,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规定致使计算机信息网络瘫痪,或造成计算机程序、数据严重破坏及其他损失的;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三)提供或录入的计算机原始记录失实,或擅自对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四)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反动、淫秽、色情等信息的;

(五)有其他在计算机管理中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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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违反社会公德或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社会公德或妨害企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进行色情活动,传播、复制、出售、出租、观看淫秽制品或淫秽表演的;

(二)吸毒、赌博、盗窃、参加非法组织和社团的; (三)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骗取财物的;

(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四十二条 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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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第四十三条 对虽未造成重大损失,但给企业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包括信誉、形象),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应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是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违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五条 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以司法、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结论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直接经济损失:

(一)债务人已无力支付或不可能支付的; (二)造成物资损毁、丢失且无法收回的;

(三)债务人逃逸,下落不明一年的;债务单位宣告破产、倒闭的;

(四)超过法律规定追诉时限的。

第四十六条 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其标准为:

2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20万元至1000万元为较大资产损失;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20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第四章 处分影响及解除

第四十七条 受处分的影响期为:警告,6个月;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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