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集中供暖热计量技术规程(试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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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水力调节控制阀。

3.9.9 水力调节控制阀(水力平衡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的水力调节控制阀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2 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3 静态水力平衡阀的口径与开度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对于旧系统改造工程,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按管径尺寸配用同样口径的静态水力平衡阀,取代原有的截止阀或闸阀;同时应做压降校核计算,必要时应调整静态水力平衡阀口径。 4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代替静态水力平衡阀,且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5 变流量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2)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3)当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各热力入口设计流量和所需控制的压差确定阀门规格,并宜在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供水或回水管路的另一侧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作为压差测点。

6 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7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热力入口调节控制阀的设置情况和静态

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8 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的管段,不应再另外设置检修阀。

4 施 工

4.1 一般规定

4.1.1

……

4.1.2集中供暖热计量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遵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 管材与设备检查

4.2.1集中供暖热计量工程使用的管材和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及水力平衡装置等仪表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4.2.2 管材和设备的进场检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等进行检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形成相应的检查验收记录;

2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

4.3 管道安装

4.3.1 在户内上部空间或沿地面明装的管道,应排列有序、布置紧凑,便于用建筑装饰包覆,不得阻挡通道和影响其它室内设施或家具的合理布置。

4.3.2 供暖系统在垫层内埋设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PB、PP-R和PE-RT采用下分双管式系统时,可采用相同材质的专用连接件在连接散热器处进行热熔连接外,其它管材,以及所有管材在其它部位均不应设置连接配件。 2 无坡度敷设时,管中水流速不宜小于0.25m/s。

3 上部覆盖层的厚度和构造,应确保能防止地面因热作用而开裂。 4 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防止地面二次装修时受到损坏。

5 放射双管式系统热媒集配装置处管道密集的部位,宜设置柔性套管等保温措施。

4.6.2 各种水力调节控制阀(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阀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

……

4.4 热计量装置安装

4.4.1 热量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仪表的正常工作要求并便于观察,不应安装在有碍检修、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和振动的位置;

2 计算器应安装在便于读数和不受电磁干扰的位置; 3 热源及热力站采用超声波和电磁式热量表时,应与强电设备保持一定距离或采用抗干扰措施。

4.4.2 热量表流量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仪表安装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温度高于95℃时应安装在回水管上;

2 不宜安装在汇流或混水装置后,如不可避免,距汇流点应不小于10倍管径长度; 3 不应安装在可能产生气泡的部位; 4 热量表前后不得设置旁通。

4.4.3 设在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流量传感器的直管段设置应符合仪表安装要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宜预留10倍管径长度;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

于2倍管径,宜预留5倍管径长度;

2 直管段范围内不允许安装任何管件或压力、温度测量仪表等影响流量特性的元件; 3 既有建筑改造中无法满足热量表对于直管段的要求时,宜选择对直管段要求低的热量表;热量表允许的直管段要求小于本条1款时,应经市级计量部门验证。

4.4.3 热量表温度传感器和计算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温度传感器安装管路上不宜有汇流装置,如不可避免,距汇流点应不小于10倍管径长度。

2 温度传感器宜采用热量表生产厂提供的T型接头、专用测温球阀或专用测温套管等形

式安装;口径不大于DN25的热量表可采用短探头直接插入。 3 计算器应远离变频设备和电磁干扰源。

4 计算器安装高度不应大于1.6m,其安装角度应便于读数。

5 组合式热量表的计算器可以独立设立在仪表箱内,且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的相关要求。 6 流量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的电缆应独立敷设接入计算器,不应接触供热管道,不得与其他强电电缆同槽敷设,仪表及控制系统应做工作接地,并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的相关要求。

……

4.5 调节与控制装置安装

4.5.1 室温调控装置的温控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附近无散热体、周围无遮挡物、不受风直吹、不受阳光直晒、通风干燥、周围无热源体、能正确反映室内温度的位置;

2 应固定设置在房间内墙体上,高度宜距地面1.4m,或与照明开关在同一高度上;

4.5.2 各种水力调节控制阀(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阀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

……

5 检验与验收

5.0.1 管道系统应根据该工程施工特点,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中间验收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应由主管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建设、监理、热力等有关单位联合进行,并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立卷归档。 5.0.2

……

4 施 工

4.1 一般规定

4.1.1承担供热计量系统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

4.1.2 供热计量系统安装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4.1.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技术交底和培训均应保留文字记录。从事焊接、电气安装等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资质证书。

4.1.4 具备下列条件后,工程方可开工:

1工程设计文件应齐全、有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设计单位应完成技术交底. 2工程施工方案、检测程序等文件应齐全、有效,并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

3按规定程序取得施工许可证。

4.1.5供热计量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变更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并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当设计变更涉及供热计量工程技术性能时,必须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书面同意文件。

4.1.6 施工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与土建及其它专业相配合。

4.1.8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负责人共同验收并签署验收文件。

4.1.9工程验收分竣工质量验收和移交验收。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至少应为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并正式供热运行后的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相关责任主体应履行保修责任,形成维修记录文件并归档。材料设备质量和施工质量应由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

4.2 材料与设备

4.2.1集中供暖热计量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4.2.2集中供暖热计量工程所使用的主要设备、阀门、仪表、配件、器具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要求对其类型、规格及外观等进行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形成相应的检验记录。各种产品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

4.2.3集中供暖热计量工程中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等进场时,应对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和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与吸水率等技术性能进行复验,对热计量装置的检定证书进行核查。

4.2.4阀门

1 阀体、阀盖表面应光滑,无气孔、砂眼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