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集中供暖热计量技术规程(试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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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供热计量子分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完成系统试运转和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竣工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和供热运行管理单位等共同完成,并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5.2.2 供热计量子分部工程应按下表划分分项工程:

表5.2.2供热计量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子分部工程 序号 1 2 供热计量工程 3 4 5 分项工程 建筑物热力入口安装 建筑物内系统安装 户内系统安装 用户热分配装置安装 系统试运转及调试

5.2.3 分项工程以热量结算点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5.2.4 集中供暖系统供热计量子分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应合格,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5.2.5 竣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交下列工程资料:

l 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及竣工图; 2 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5 承压管道、设备、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系统冲洗记录、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6 已完成的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5.2.6 供热计量工程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供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配的功能。

5.2.7 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验收手续,签署文件,立卷归档。

5.3 移交验收

5.3.1 集中供暖系统供热计量工程移交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与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共同进行,

并应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5.3.2 移交验收应在集中供暖系统供热计量子分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并正常运行两个供暖期的基础上进行。

5.6.2 集中供暖系统供热计量工程移交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完成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合格。

5.6.2 移交验收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相关工程资料;

2 工程维修、整改记录; 3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5.3.5 移交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

6 运 行

6.1 一般规定

6.1.1 实施热计量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实现供热量可调节、用户用热量可计量、用户室内温度可控制。

6.1.2 供热计量系统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运行管理,并由专职人员进行维护。

6.1.3 供热计量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依据热量结算表的计量结果,分析实施热计量的供热系统、建筑物及用户用热量数据的变化规律,对出现异常计量数据的热计量装置,应进行运行核查。

6.1.4 实现数据远传的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应建立供热计量管理平台,平台功能应能满足供热计量系统管理需要。

6.1.5投入运行的热计量系统应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热计量装置及配套设施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6.1.6 供热计量系统应建立管理制度、运行核查制度、维护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6.1.7 供热计量系统及数据宜利用供热计量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6.1.8 供热计量系统的运行除了执行本规程外,尚应遵守《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CJJ/T223- 201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 运行条件

Ⅰ 热量结算表运行条件

6.2.1 热量结算表应具备首次检定合格证和产品合格证方可安装,并应经首次运行核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2.2 热量结算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报送当地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2.3 热量结算表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量结算表的安装位置和连接方式应方便观察及维护;

2 流量传感器的流向标志应与水流方向一致,流量传感器的前后直管段长度应满足仪表要求;热量结算表的温度传感器应根据标签颜色正确安装; 3 热量结算表可拆卸部件应封印保护,封印应齐全; 4 在规定的工作压力下,热量结算表不应有损坏和渗漏现象; 5 由市电供电的热量结算表应配置不间断电源; 6 机械振动和电磁干扰应在热量结算表所允许的范围内;

7 热量结算表使用环境的温度、湿度应满足热量结算表要求,热量结算表的防护等级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8 热量结算表内部时钟应校准一致;

9 热量结算表应正常运行,运行数据应能正常切换;显示数据应便于观察,显示内容应 与产品说明书一致。

6.2.4 热量结算表宜具有数据远传功能,终端显示数据应与现场数据一致。

Ⅱ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运行条件

6.2.5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并应经首次运行核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2.6 户用热量表的工作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第 6.2.3 条的规定。 6.2.7 其他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工作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应正确,工作环境应符合仪表运行环境要求;

2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在规定的工作压力下不应有损坏和渗漏现象; 3 可拆卸部件应有封印保护,且封印应齐全; 4 应完成热量分配系统调试,数据显示应正常;

5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安装位置的电磁干扰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6.2.8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应能实时进行热量分配,热量分配数据应便于用户查询。 6.2.9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宜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同一时间点的现场数据应与终端显示数据一致。不带数据远传功能的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应具有历史数据存储功能。

Ⅲ 调节控制系统运行条件

6.2.10 热源、热力站、用户的运行调节控制系统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应对发现的故障及时处理。

6.2.11 调节控制装置应具备产品合格证。

6.2.12 调节控制系统运行前,应经过热源及热力站的运行调节控制装置的单机试运行调试和联合试运行调试,并应有相关记录。

6.2.13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性能应满足运行调节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调节控制阀门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应采取防堵塞措施。阀门动作应灵活,并应便于操作、调试; 2 供热系统应达到水力平衡;

3 热源及热力站应能根据负荷变化按需调整供热量,可实行质量流量综合调节; 4 新建建筑宜实现分室温度控制。散热器控制装置应安装正确、操作方便,温度控制器

不得被遮挡,且控制精度应满足要求。

6.3 运行核查

Ⅰ 热量结算表

6.3.1热量结算表在检定周期内,应定期进行运行核查,运行核查不合格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6.3.2热量结算表及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运行核查均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条件核查; 2技术性能核查;

3终端显示数据与现场数据的一致性。 6.3.3 工作条件核查应根据热量结算表的技术文件要求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组成部分安装应正确,不应有损坏和泄漏现象; 2 各项封印应齐全; 3 显示应无故障符号出现;

4 工作环境应满足产品说明书的环境要求。

6.3.4 技术性能核查可采用总量核查法或分量核查法,并应符合《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CJJ/T223-2014第4.1.4条和4.1.5条的规定。

6.3.5 终端显示数据与现场数据的一致性核查应每年进行 1 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终端显示数据的连续读取时间不应小于 5h; 2 同一时间点,终端显示数据应与现场数据一致;

Ⅱ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

6.3.6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运行核查,运行核查不合格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6.3.7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运行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工作条件; 2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技术性能;

3 带远传功能的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终端显示数据与现场数据的一致性。

6.3.8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运行核查应在实际运行条件下进行,核查的用户数量不应少于热量结算点内用户总数的 10%。当不合格的用户数量大于核查总数的 20%时,应对热量结算点内所有用户进行核查。

6.3.9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运行核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条件核查应在分配装置首次运行前进行;

2 技术性能核查分为约束条件核查和测量误差核查,核查内容及周期应按照表 4.2.3 的规定执行;

3 终端显示数据与现场数据一致性的核查应每年进行 1 次。

表 6.2.9 技术性能核查内容及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