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技术条款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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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1990); (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8)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9)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

(1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17-2004); (1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GB/T15773-1995)。 4.2施工环境保护

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5749-2006的规定。 (2) 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 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 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 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 水系统的污染。 4.2.2

生产废水处理

(1) 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 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

基坑的经常性排水,

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 而

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 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 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 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 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 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

(或沉淀)

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 排入河道。

(4) 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 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 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 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 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 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 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 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 应提交监理人。

(3)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 区

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 度限值控制在 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

(4) 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 SL398-2007第3.4.3 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 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 良好运行状态;

2) 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 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 的除尘设备;

4) 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 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 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 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 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 面充分洒水;

7) 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 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 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 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 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 不

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 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 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 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 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 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 遵守 规定。

425固体废弃物处理

(1) 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 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 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 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 用。

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SL398-2007表328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