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2010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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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2010修订)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财会[2010]21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

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11.0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种治理结构和规模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并针对治理层 1 / 4

全部成员参与管理的情形以及上市实体提出了特殊考虑。本准则并不规范注册会计师与

管理层或所有者的沟通,除非他们同时履行治理职责。

第三条 本准则是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制定的,但对于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如果治理层对其他历史财务信息的编制负有监督责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考虑到有效的双向沟通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重要性,本准则为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沟通提供了一个基础框架,并明确了应当与其沟通的一些具体事项。作为对本准则沟通要求的补充,附录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需要沟通的补充事项作出了规定。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针对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通报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了具体要求。法律法规、业务约定或其他规定可能要求沟通本准则或其他审计准则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本准则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条 本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的沟通。但是,有效的双向沟通十分重要,这有助于:

(一)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了解与审计相关的背景事项,并建立建设性的工作关系,在建立这种关系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例如,治理层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确定审计证据的适当来源,以及提供有关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信息;

(三)治理层履行其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从而降低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2 / 4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与治理层沟通本准则要求的事项,管理层也有责任与治理层沟通有关治理的事项,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不减轻管理层的这种责任。同样,管理层与治理层就注册会计师需要沟通的事项进行的沟通,也不减轻注册会计师沟通这些事项的责任。但是,管理层就这些事项进行的沟通可能会影响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形式或时间安排。

第七条 清晰地沟通审计准则要求的具体事项是每项审计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审计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专门实施程序,以识别与治理层沟通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八条 法律法规可能限制注册会计师就某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例如,法律法规可能明确禁止某些沟通或其他行为,以避免妨碍有关机关调查实际发生的或涉嫌的非法行为。在某些情形下,注册会计师的保密义务与沟通义务之间的潜在冲突可能十分复杂,此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章 定义

第九条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成员。

第十条 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 3 / 4

第三章 目标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就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与治理层进行清晰的沟通;

(二)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

(三)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监督财务报告过程的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推动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之间有效的双向沟通。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沟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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