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一)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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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权益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26、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待林木采伐后,将林地使用权归还农户。

27、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集体统一收回创办集体林场,且将部分山林转让给他人,转让所得用于公益事业或已平均分配,集体又没有山林调剂,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责任山已由集体统一造林、流转给他人,只要程序合法,合同规范,应予维持。在没有集体山林调剂的情况下,该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待使用期满后归还自留山或责任山主。 28、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山无证,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29、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群众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群众要求恢复按照自留山、责任山实行管理的,应当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并分别确权发证。

30、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

答: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应稳定不变。

3l、林业\三定\后农户全家外迁,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如农户全家外迁但现在户籍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如现在户籍已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集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即2003年3月1日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协商将自留山、责任山收回的,维持不变。如属于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不知道但时效已过20年的,视为农户放弃自留山、责任山的经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得再收回自留山、责任山,保持自留山、责任山的稳定。 32、本次林改,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是否可以重新调整?

答:林业\三定\后,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甚至出现\无山户\的现象是正常的,应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维持,不允许重新进行调整。 33、本次林改可以拿出来进行调整分配的林地有哪些?

答:本次林改,有下列三种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调整分配:一是死亡绝户,原自留山或者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法定程序形式,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重新发包。 34、承包的林地被他人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未经承包方同意经营他人所承包林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以前承包方口头同意但未形成书面协议,或承包林地被他人利用已造林多年的,在保护森林资源,稳定承包方林地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分成比例和经营期限。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35、村集体是否可以收回未进行有效管护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承包山?

答:承包者未按合同约定,管护不力导致承包林地上林木被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处理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农户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损失的赔偿,不宜收回承包山。如果是属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36、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承包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恢复原状,由本村(组)组织农户承包经营。但应本着尊重历史、充分协商、维护稳定、兼管各方利益的原则处理。

37、退耕户获得了退耕地经营权,在参加集体的其他林权分配时,是否应先抵扣其退耕地面积?

答: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退耕户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其承包的退耕地不应在分配山林时抵扣。

38、发包方能否重新调整已承包的山林?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承包的林地。如已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每隔几年进行一次调整的,在2003年3月l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该约定无效,发包方不得再依此约定进行调整。

三、\谁造谁有\政策

39、\谁造谁有\的政策如何落实?

答:\谁造谁有\是森林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林业政策的基本内容。\谁造谁有\主要是指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林地由他人造了林的情况。我省的具体情况有:一是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处理的原则是: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抛荒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二是村民自行在集体荒山造林,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这种情况同样要稳定,要在明确林地的使用权归集体,林木所有权归造林者,补签合同,确定交纳林地承包费。林木采伐后,林地使用权交还集体;或在这次林改中,将林地纳入林改,分配给谁,由谁与造林者签订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间期限从林改时起算。如果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被集体收回又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只要手续齐全、程序合法,集体与造林农户的承包合同继续执行,在本次林改时,集体经济组织可从集体山林中确定相应面积的山林,补给原有自留山或责任山主经营;对集体山林已没有的,组织造林户与自留山和或责任山主签订合同,协商利益分配。

40、由村民小组管理的林地组成的村办林场,现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承包给个人经营,如何确权发证?

答:对由村民小组管理的林地组成的村办林场,首先应明确林地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和利益分配,签订协议明确使用期限。对已流转的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予以维持,待使用期满及时归还。

41、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分配应如何确定与人口、户口有关问题?

答:参照国家对耕地第二轮承包的有关政策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按人口或按户口分配以及起算时间界限等,由山林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 42、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改革形式的,是按照本次林改时核定的人口分,还是每年分利时都按当时的人口分?

答;原则上按照本次林改时确定的人口进行分股或分利,今后不再变动。采取其他形式的,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确定。

43、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被乡镇或村委会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依法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权属仍归该村民小组所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乡镇或村委会擅自将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属侵权行为。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山林;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对流转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流转方实际已做了大量投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妥善协商解决,确保各方权益。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司法途经解决。

44、通过其他方式承包集体林地,经营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归谁?

答:承包者未按合同缴纳承包款或实物的,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5、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不愿意承包经营的远山、高山、荒山、立地条件差的林地应如何处理?

答;对此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明确林木林地的经营主体,所获收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内分配。

46、对于撤区并乡、行政村并村的林地、林木应如何处理?

答:在建镇并乡撤区时,将原乡(镇)、村的林地、林木并入现在的乡(镇)、村的,由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次林改范围,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建镇并乡撤区前乡(镇)、村村民所有。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