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更新完毕开始阅读decc1d669b6648d7c1c7461b

表3-1 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安全评价指标

目标层 指 标 层 不合格指标 <80% <90% <80% >115% 工程供水能力:现状综合生活供水量/设计综合生活供水量×100%。反映取水工程的运行状况 地表水水量枯水年来水量保证率,表征水源地来水量的变化情况 安全 河道:现状水平年枯水流量/设计枯水流量×100% 湖库:现状水平年枯水年来水量/设计枯水年来水量×100% 工程供水能力:现状综合生活供水量/设计综合生活供水量×100%。 地下水量反映取水工程的运行状况 安全 地下水开采率:实际供水量/可开采量。表征地下水水量保证程度 3.2.5 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污染源评价应包括点污染源、面污染源及流动污染源评价,点污染源对河流局部河段或湖库局部水域的污染影响突出,以点污染源评价为主。

2 采用等标排放量及等标率对污染源排入水体的污染负荷进行评价。按不同污染源统计排入水体的污染负荷量,确定重点控制的污染源;按不同区域统计排入水体的污染负荷量,明确污染源控制的重点区域;按不同行业统计排入水体的污染负荷量,明确污染源控制的重点行业。

3 面污染源调查评价可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1)在对流域(区域)的水土流失过程及其主要制约因素进行大量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利用数学模型对面源污染物的输出、迁移转化过程进行模拟,预测流域(区域)面源污染物的输出总量和空间动态变化;

(2)根据流域主要土地利用类型、降雨径流资料等实测资料,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估算流域(区域)的总降雨径流量和平均径流污染物浓度计算总污染负荷量;

(3)根据汛期、非汛期河流控制断面污染物通量及点源负荷调查数据,反推估算面源污染负荷总量。

4 入河(入库、入湖)排污口评价,应分析收集的有关排污口监测资料,若不能满足评价要求,宜作必要的补充监测。监测时间应为无降雨产流阶段,监测项目包括流量,COD、BOD5、TP、TN、NH3-N、SS等的排放浓度。生活污水排放口选择用水高峰时段进行监测,工业污水排放口选择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监测,一般要求连续监测2天,每天早晚各监测一次。

5 入河(入库、入湖)排污口的评价采用等标排放量及等标率,评价标准采用GB3838 Ⅲ类水标准。

3.2.6 水生态状况评价一般应根据评价区域所在的水生态类型及其生态功能,识别主要生态保护对象及关键生态问题,分别针对河湖生态需水满足状况、水环境状况、河湖生境形态状况、水生生物存活状况以及水域景观维护状况等内容进行评价。

3.3 主要问题分析

3.3.1 根据水质现状评价结论,分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湖(库)水体富营养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6

3.3.2 根据生态需水量满足程度的评价结果,结合主要控制断面水量的变化情况,从满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的基本水量需求和水生态保护的水量要求,分析主要控制断面水量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3.3 根据水生态状况的评价结果,重点分析水文过程的变化是否满足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的生态需求,以及重要水生生境(产卵场、栖息地、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水生态状况存在问题的原因。

3.3.4 根据水资源监控的评价结果,分析监控体系、站网布设、监测项目和频率、监测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3.5 根据水资源监督管理的评价结果,分析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制度、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完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3.6 水资源保护监测管理问题分析是对水资源保护监测体系是否健全、监测体系是否稳定有效运行进行的总体分析及评价。

7

4 水功能区复核与划分

4.0.1 根据规划范围确定需进行复核水功能区划的水域。

4.0.2 以国家确定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划成果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成果为复核对象。

4.0.3 复核内容包括:水功能区主导功能、水功能区名称、功能区起止断面、长度,规划水平年水质管理目标、水质代表断面等。并复核相邻水功能区之间的水质是否衔接。

4.0.4 因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发生重大改变的区域,或在水功能区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和矛盾的水域,可依照相关规划提出局部调整建议。

4.0.5 水功能区划复核与调整的程序和方法应符合GB/T50594的要求。

4.0.6 对于规划范围内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应进行补充划分。划分程序和方法应符合GB/T50594的要求。

8

5 规划目标与总体布局

5.1 规划目标与任务

5.1.1 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针对流域特点与保护治理开发现状,在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流域的保护与治理的原则、方针和任务,提出流域水资源保护治理开发目标和总体布局。

5.1.2 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目标,应按下同规划水平年,根据保护治理任务的轻重缓急,结合考虑各方面条件,经分析论证分别拟定水功能区水质、水量、水生态目标。

5.1.3 在流域水环境现状评价基础上和综合考虑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综合拟定流域内干支流各河段的水资源保护规划任务。

5.2 总体布局

5.2.1 流域水资源保护总体布局,应按照水功能区划,水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和水生态目标,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确定布局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规划水平年,提出规划的时空布局和措施布局,并突出重点规划区域和重点措施。

5.2.2 流域总体规划布局,应按拟定的水资源保护治理目标和任务基础上,重点研究干流和主要支流的上中下游各段的入河排污口整治、水源涵养与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面源治理、内源治理、地下水保护等战略措施布局,通过方案比较分析选定。选定的方案应尽可能满足各部门、各地区的基本要求,并具有较大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效益。

5.2.3 根据水功能区划、水域纳污纳污能力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针对重点规划区域,提出流域(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以及城市(镇)发展规模意见。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