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相关药事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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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取预警应对措施完善感染科工作

按照市卫生局要求,我院感染科配备感染专业医师。同时明确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各科要将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在卫生部限定的指标,要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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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卫生厅《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等法律法规制定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定。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做为发药凭证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3、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4、处方的格式:处方由医院按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及自治区卫生厅提供的模式统一印制,其颜色及标识均应符合规定。

5、处方的书写应符合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

6、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试用期(进修)医师的处方权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医师应在医务部门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必须在药剂科留样备查。医师出现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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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7、开具处方的依据: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诊疗规、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开具量应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若需超剂量、超适应症使用及处方被修改时应再次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8、开具特殊管理药品处方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一)执业医师经县市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二)为门(急)诊患者一次性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有病历记录;

(三)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生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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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量应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六)医院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容、专册保存期限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处方应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装订并单独保存。二类精神药品应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三年,应使用专用处方并单独保存。

11、处方的时效:处方开具为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12、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1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对于不规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5、药师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16、处方由医院、药剂部门妥善保存,每月应按《处方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装订。普通处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制剂处方保存两年)、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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