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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请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公民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从事司法鉴定业

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表;

(二)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登记呈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五)地市级行业协会或者相关单位县团级以上主管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思想道德品行、执业

年限及执业纪律方面的书面证明。

(六)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合同

(七)申请兼职执业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兼职的证明。

(八)公安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监察、劳动、卫生、交通、建设、财政、保险、商检、

食品药品检验、环保、文物等)委托的相关专业鉴定案例(含目录),以及省级以上刊物刊登的相关专业论著、科研成果(以上复印件一份)。

(九)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受理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与原件核对并签章,所有申报材料

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

十六、审核登记。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设立申请;符合条件的自然

人经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执业申请。

(二)市司法局收到申报材料之日应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20日内

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在《登记表》相应栏目中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司法厅。如经初审认为不予受理的,将所有申报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决定。

(三)市司法局在受理申请审查的同时,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到拟设立执业鉴定机构开展实

地考查,对鉴定室、检查室、实验室等场所以及仪器设备等进行勘验并记录附卷上报。

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应当根据基本仪器设备要求或组织专家

进行评审(评审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并作出评审意见,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四)对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

重新计算。对无法补充材料或申报材料齐备但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通知,对其不予审查、说明理由并退回所收申报材料。

(五)省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收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材料之日,应出具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材料接收凭证,并在20日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经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或特别程序告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书(附送达回证),并在10日内颁发《司法鉴

定许可证》(正、副本)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作出不予登记或不予执业登记决定书(附送达回证),经原受理申请审查

机关向申请人送达并退回原申报材料。

(六)《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领发之日起计算。

十七、变更、延续登记事项。

(一)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

资金资产、分立、合并等登记事项。变更鉴定业务范围应与增、减鉴定分类的司法鉴定人同步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经登记机关登记生效后在副本上注明。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具备的材料目录见附件三。

(二)转所及专职转兼职执业。执业司法鉴定人在本省范围内从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转到另一个司法

鉴定机构的,由所转出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同意转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司法局提具转出意见,再由转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同意转入意见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具转入意见,并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处办理转所登记。但转入的必须是同一鉴定业务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果从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转到另一个非司法鉴定机构的,如属《决定》规定的鉴定类别范围的,经所在地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可以专职执业改为兼职执业;如属《决定》规定的鉴定类别范围以外的中介机构,则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暂予保留,但不得以司法鉴定人名义执业。

(三)增鉴定类别和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增加鉴定类别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

(四)款的规定,增加每一项鉴定类别必须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

(四)变更登记程序。需要变更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

书面申请。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司法厅。对需补正材料的应在15日内补齐,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次日起重新起算。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市司法局审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

登记的决定,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于不予变更的,书面通知市司法局并转达申请人。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

十八、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原所在地市司法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

写注销登记申请表),经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省司法厅应当予以注销。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的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司法鉴定人自愿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前,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指定专人负责敦促该司法鉴定机构清算,结清债权债务,承办司法鉴定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置,并已移交档案后,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连同全部公章、专用章,上报省司法厅销毁。拒不交回的,公告该《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作废。

司法鉴定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同所在鉴定机构结清债权、债务和鉴定业务,解除聘用关系,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连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起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