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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是共同海损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不包括间接损失;(6)牺牲或费用支出必须保全了处在共同危险的财产,或者是一部分船货获救。上述六大要素在构成共同海损时缺一不可。

144、简述发生共同海损后通常采取的做法。

答:发生了共同海损后,通常的做法是:经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船东为了保证能取得日后的共同海损分摊,对货物拥有留置权。当货主提供了按货值估算的一定比例的共同海损现金担保或书面担保后方能提货,等到理算完毕,再与各方进行最终结算。另外,也有因货主损失巨大而要求船东提供担保的。值得一提的是,现在船舶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都承保共同海损,这样,本由船货双方之间进行的共同海损理算,转到他们各自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最终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给予赔偿。

145、救助费用的产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救助费用是指船舶或货物遭遇海上危险事故时,对于自愿救助的第三者的救助行为使船舶或货物有效地避免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酬金。救助费用产生必须具备下列一些条件:必须是第三人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必须具有实际效果。

146、简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种类。

答: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可以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一般附加险,又称为普通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我国的条款中承保的一般附加险有11种。导致特别附加险的货物损失原因一般与政治、国家行政管理及一些特别风险有关,它们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特别附加险有六种。特殊附加险与特别附加险一样,不属于一切险责任范畴,它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

147、简释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的特点。

答:新条款具有以下特点:新条款的名称改用英文字母表示;各种险别条款的条文均按问题的性质作统一的分类排列;新条款允许战争险、罢工险作为独立险投保;新条款对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损失,不再作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的划分。

148、.比较我国船舶保险的全损险和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答:全损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海上风险;火灾或爆炸;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抛弃货物;核装置或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船员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一切险除承保全损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外,还负责因这些风险造成的船舶的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

149、 简述ITC中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的内容。

答:该条款的主要规定如下:(1)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被保险船舶分摊的救助、救助费用或共同海损应按比例扣减。但对于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所有损失的保险赔偿,而不必先行使向第三方要求分摊的权利。(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照航程终止地的法律和惯例办理,如同运输合同中没有这方面的特别规定。但如果运输合同规定按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则应按此规则办理。(3)如果船舶空载航行又未出租时,船舶保险人仍按照共同海损赔付船东一部分损失。(4)如果损失不是为避免承保危险而发生的,或不是与避免承保危险有关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5)保险人对因防止环境损害而增加的救助报酬予以负责,但对特别补偿和防污费用不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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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简述船东保赔协会的性质和作用。

答:保赔协会的性质不同于一般保险公司,参加协会的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它与一般保险公司的主要区别除了承保范围不同外,还有三个区别:(1)保赔协会的赔偿责任除对油污规定了最高限额外,其他的赔偿责任是无限额的,而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是订明的。(2)保赔协会无股份资本,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不同。(3)保赔协会与会员船东利害关系一致,而保险公司往往与船东发生利害冲突。保赔协会一方面承保保险公司不保或超过保险公司责任范围的特殊风险,使船东不因任何重大损失而影响其财务计划,专心从事航运事业,另一方面对会员船东提供各种专业服务,特别是各种海事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协助。

151、 简述保赔保险责任终止的规定。

答:根据中国船东保赔协会章程规定,保赔保险的责任终止分为停保和退保两种: 停保。如果会员或入会船舶发生下列情形,该保赔保险就予以停保:(1)会员停业;(2)会员长期拖欠该协会款项;(3)会员船舶出售、转让;(4)入会船舶经船舶保险人定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5)入会船舶失踪;(6)入会船舶不符合该协会认可的船级社的要求,或是入会船舶不符合本协会规章规定的条件。

退保。会员在保险期内,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都可以将其全部或个别入会船舶退保,但应在预定退保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该协会。按照中国船东保赔协会章程,保赔保险自停保或退保之日12时起终止,该协会不再对原入会船舶承担保赔责任。会员向该协会缴付的年度保费原则上不予退回。在该船停保或退保以后的任何时间,该协会经理部还有权根据本部的抉择,计算该会员应予负责的该船舶有关的分摊费的金额。会员支付了上述款项以后,将不再承担日后任何保费。

152、我司水险现有几种?

答: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火车、汽车)、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邮包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船舶建造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拆船保险、国内公路货物运输期限定额保险。

15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

答:(1)保单正本;(2)全部货物发票;(3)货运凭证;(4)承运人出具的货损证明;(5)出库请单;(6)索赔函;(7)气象证明;(8)港监或商检证明。

154、 进出口货运险主要审核的单证包括哪些?

答:1、保单;2、提单;3、发票、装箱单、磅码单;4、短卸证明;5、残损证明;6、商检证书;7、其它专业检验机关出具的第三方责任的证书;8、有关施救等的费用单据或清单;9、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函;10、其它索赔单证:索赔函、索赔清单,或收据及权益转让书;11、检验报告

155、 试述我国货物运输保险的分类?

答: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通常按运输方式划分为:水路货物运输保险、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联合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管道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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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除非有特别规定,一般来说国内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责任都是从签发保单(保险凭证)和货物离开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时起至货物运抵目的地收货人的第一个仓库时终止。最长不超过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15天。

157、货运险的免责条款主要有哪些?

答: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培训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58、如果投保货运险,保险公司一般要求投保人提供哪些信息?

答:1)为明确保险标的,要求提供货物名称、数量、包装、发票或提单号、起运日期

和运输工具名称;

2)为明确保险责任,要求提供运输方式、起运地、目的地、投保险别等; 3)为确认投保单上提供的内容属实,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

159、请问进出口货运险的保险责任何时终止?

答:“仓至仓”条款是海洋货运保险的最大责任区间,其保险责任终止有以下三种常见情况:

货到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

到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其他储存处; 未抵达上述仓库,但货卸离海轮满60天。

上述三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即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160、货运险是否可以随时退保?

答:根据《海商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据此,在保险责任未开始前,投保人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161、货运险的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答: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确定,基于以下一些因素: 保险条款及承保险别 运输方式及运输区域 货物包装及易损程度 承运人及运输工具 免赔额

保险责任的增减 以往损失情况。

162、货物损失由第三方责任人造成,在进行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可否放弃向责任方索赔?

答:按照保险法规及条款,在保险公司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责任方索赔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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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保险人过错影响保险人追偿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

163、 试从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损失和费用三方面来阐述其承保范围。

答:海上保险是综合保险,主要承保各种灾害事故所引起的损失,它以船舶和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把船舶在营运过程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危险作为其保障范围。我们可以从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损失和费用三方面来阐述它的承保范围。

(1)保障的海上风险。一般来说,海上风险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属于海上及航行中的风险;二是属于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包括自然损失。具体来讲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外来风险。

(2)保障的海上损失。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海上灾害事故等造成的损害与灭失,称为海上损失。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是与海上运输有关联的海陆连接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与灭失,也属于海上损失的范畴。在海上保险实务中,通常将保险财产的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协议全损及可划分部分的全损。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的一种损失,即凡不构成全损的海损均是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其性质可以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两种。

(3)保障的费用损失。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承保的费用损失主要有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特别费用和额外费用。

164、根据我国《海商法》,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如何确定?

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99条的规定,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1)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2)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3)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165、试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在承保范围上的差别。 答: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平安险责任范围是:(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承保责任范围是:(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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