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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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 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违约方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办理上述房屋买卖交易过户手续时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的规定承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的划除):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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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本合同上述条款原则的前提下,就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的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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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充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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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不得拆除的装修和附属设施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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