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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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统觉的作用。〔4〕

胡塞尔强调,我们通常感知到的不是感觉材料,而是感觉对象。譬如说,当我看着我面前的一只红的盒子的时候,我虽然有红的感觉等,但是我所看到的并不是我的感觉材料,而是作为对象的盒子。感觉材料以及那些把握和统觉它们的行为在这里是被体验到的,但是它们不是作为对象呈现的,它们不是被看到、被听到、被任何感官知觉到的。另一方面对象是呈现的,是被知觉到的,但它们不是被体验到的。〔5〕

二、《观念》中的意向性学说

(1)意向内容的周围域

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简称《观念》)中与在《逻辑研究》中有很大的不同。其中之一是把意向性推广到潜在的意向的领域中去。意识活动是在时间中进行的,当意向行为指向一个对象的时候,它也潜在地指向这个对象周围的东西。正如实在的事物处于空间的场中,意向内容也处于它的内时间场中。例如我看一本书,我现在的意向是某一句话中的某一个词的意义,我过去的意向是前一个词的意义,我将来的意向是后一个词的意义。只有当这些意向活动逐步在时间中完成后,我才能理解某一句话,乃至整本书的意义。又如我观察某一物体,我现在的注意目标是它的正面,我过去的注意目标是它的某一侧面,我将来的注意目标是它的另一个侧面,我还将观察它与其他事物的关系等等。它表明当意向行为指向某一对象或对象的某一方面的时候,它还附带地指向它周围的东西。这使得在每一个意向内容的周围形成一个由过去和将来的意向内容组成的周围域或晕圈,其中当前的意向内容是最明亮的内核,过去的意向内容逐渐暗沉下去,将来的意向内容逐步明亮起来。这一意向内容的周围域或晕圈的概念在胡塞尔的有关事物的构成学说中将起重要作用。

(2)意向内容的结构

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中胡塞尔主张不仅意向活动有一个结构,而且意向内容也有一个结构

。意向活动的结构是:意向行为(Noesis)意向内容(Noema)。意向内容的结构是:a、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意向内容间的一致性的极)。b、意向内容的内核(在呈现出怎么样的规定性方面而言的意向内容)。c、意向内容的晕圈(被意向行为附带以为的、规定性尚未明确明显出来的东西)。

有关意向内容的晕圈前面已经讨论过了。意向内容的内核相当于《逻辑研究》中所说的意义,即我们实际所感知、所以为的意识表象。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是指被进行综合的意识行为所发现的,在一系列相关的意向内容间的一致性的极。由于这个一致性的极,我们认为这一系列意向内容有一个共同的承担者。胡塞尔也把这个共同的承担者称为X,我们之所以认为认识的对象是实际存在的,就是因为这个X的缘故。胡塞尔是这样表述的:

同样,相分隔的行为,如二个知觉或一个知觉和一个记忆,可以联合成一个统一体。对于这样的联合我们是并不陌生的。籍助于它我们发现一会儿表现出这样的规定性、一会儿又表现出那样的规定性的那些初看起来分开的内核是同一个东西,或者说是同一个对象。因此在每一个意向内容中存在着一个作为一致性的极的、纯粹的、对象性的东西。同时我们看到,应该区分意向内容方面的两种对象的概念:这种纯粹的一致性的极,即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和在它的怎么样的规定性方面而言的对象,此外还要加上那些被附带以为的、规定性尚不确定的东西。〔6〕

(3)意向内容不在内时间中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主张意向的行为和意向的内容是在内时间中存在的,即都是实有的(reell)。在《观念》中,胡塞尔主张意向行为是在内时间中存在的,但是意向内容不是在内时间中存在的。为什么胡塞尔改变了他的原初的立场呢?这是因为胡塞尔把意向内容间的不变的极(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纳入到意向内容中去。这时胡塞尔区分完整的(广义的)意向内容和不完整的(狭义的)意向内容。完整的意向内容等于意向内容的内核(意义)加上意向内容间的不变的极(X)。不完整的(狭义的)意向内容仅指意向内容的内核(意义)。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主张意向行为是通过意向内容指向对象的,这对象可以是观念的(超时空的),也可以是实在的(在时空中存在的)。意向行为和(狭义的)意向内容属于现象学的研究范围,对象的领域不属于现象学的研究范围。在《观念》中胡塞尔主张完整的意向内容不是实有的,而是实在的或观念的。换句话说,实在的东西和观念的东西是被意向行为所构成的意向内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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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用图式来表示胡塞尔的这两种立场。

《逻辑研究》中的立场:

意向行为意向内容(意义)对象

内时间的(实有的) 观念的或实在的,

现象学的研究范围 不是现象学的研究范围

《观念》中的立场:

意向行为意向内容(内核+极)

内时间的(实有的) 观念的或实在的

现象学的研究范围

(4)实在的事物是主体际置定的 按照《观念》中的看法,实在的事物无非是一个连贯的、统一的知觉经验过程的对象性环节。不过,光凭某一个人的意识活动还是不能构成实在的事物的,对实在的事物的构成实际上是一种主体际的置定。例如我们观察某一物体,我们看它的正面、侧面、反面等等,我们发现这些知觉的表象是互相连贯和统一的。对此,不仅我的知觉表象具有连贯统一性,而且其他人的知觉表象也是如此。只要我们还想去观察,我们还能发现这种连贯统一性。这意味着,实在的东西是一种能被任何认识的主体继续进行观察、继续被感知的可能性。由于对实在的事物的观察是一个无限的过程,因此当我们说实在的事物是感知的复合的时候,这样的复合必定是不完全的。但是由于这种继续进行观察和感知的可能性的存在,人们就构成了有关实在的事物观念,或者说,就置定实在的事物是实际存在的。胡塞尔强调:这种构成最初涉及到本质上可能的个人的意识,然后也涉及到一个可能的集体的意识,即涉及到许许多多互相进行交流的意识的自我和意识之流。对于这些主体来说,作为同一个客观实在的东西的事物是主体际地被给与和被视为同一的。〔7〕

我们可以用以下图式来表示胡塞尔的这一观点:

集体的意向行为主体际的认定实在的对象。

(5)唯心主义的立场

胡塞尔在《观念》中采取了公开的唯心主义的立场。他完全否定自在之物的存在,把世界的实在性看作是集体的意识主观际地置定的一个当作规则的观念。他说:另一方面整个时空的世界,这包括作为实体的东西的人和人的自我,按照其意义来说只是一种意向的存在。这也就是说,这个世界对于意识来说只有第二性的、相对的存在意义。它是意识在其经验中所置定的存在。这样的存在在原则上只是作为在众多的可感知的和可规定的意识表象中一致性的东西。除此之外一无所有。〔8〕

对于唯物主义来说,因为事物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事物在意识中所显现的表象具有连贯统一性,不同的主体对于同一事物才有一致的认识。对于胡塞尔这样的唯心论者来说,因为在意识中所显现的关于事

物的表象具有连贯统一性,所以人们认定事物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胡塞尔仍然谈论事物的实在性和客观性,但是他把它们仅仅当作主体际地置定的一种起规则作用的观念。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的唯心主义立场还不明显,他把实在的世界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摆在现象学的研究范围之外,有意回避了这个哲学的根本问题。在《观念》中胡塞尔不再回避外部世界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把外部世界包括在完整的意向内容(volles Noema)之中,即把外部世界当作意识行为的一个相关的环节。

三、意向性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1)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与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之比较

有关意识的意向性问题,在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中就已经有过讨论了。但是直到布伦塔诺(18381917年)从现代心理学的角度对它重新进行研究,把意向性当作区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一个标准后,它才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布伦塔诺是这样论述意向性的:

每一心理现象的特征都可以通过中世纪的经院学者称为意向的(有时也称为心理的)对象的内在存在的那种性质来刻画。我们也可以把那种性质称为对内容的指示,对对象的指向(在此对象,根据上下文,不一定是什么实在的东西),或称为内在的对象性,当然以上这些表达方式还不很清楚明确。每一心理现象都包括作为它的对象的东西,尽管它们不是以同样的方式来包含的。在表象中,是某种被表象的东西,在判断中是某种被肯定或否定的东西,在欲望中是某种被欲望的东西,等等。这种意向的内存在是专属于心理现象的。没有一种物理的现象表现出与此相同的性质。因此我们可以把心理现象定义为通过意向的方式在本身之中包含对象的那样一种现象。〔9〕

胡塞尔从布伦塔诺那里接受了意向性的学说,并对它加以改造。他在《逻辑研究》中对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作了如下几点批评:

(a)胡塞尔批评布伦塔诺没有明确区分意向内容(意义)和对象,他强调意向行为是通过意向内容指向对象的。这表明胡塞尔在这时候受到弗雷格的很大影响,认识到如果不区分意义和对象就会陷入心理主义的怀疑论和相对主义的困境。

(b)胡塞尔强调不是所有的意识活动都是指向对象的意识活动。有些意识活动,如高兴、痛苦、忧愁等情感的意识活动不是指向对象的,而是建立在对象化的意识活动的基础上。我们因为某一事件而高兴或痛苦,但高兴、痛苦等本身并不指向对象。

(c)与布伦塔诺相反,胡塞尔承认存在着本身无意向的单纯的感觉或感受(Empfindung),如有时我们并非主动地进行观

察,但也会感受到某些感性材料,突然间我们并不把它们与对象联系起来。对事物的知觉(Wahrnehmung)是意向的认识活动,它的意向性表现在通过对感性材料的组织、整理或统觉而指向对象。

胡塞尔的第二、三点的批评表明,他认为布伦塔诺提出以意向性区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标准是不完全的。尽管如此,他仍然高度评价了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的重大贡献。

胡塞尔晚期转向先验的唯心主义。这时他与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的区别表现在:

(a)在布伦塔诺那里,意识活动的主体是经验的自我。在胡塞尔那里,意识活动的主体是先验的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