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dffd32f27c1cfad6195fa71f

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

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中发[19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积极研究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落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具体措施,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报告》可以看出,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这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损害了党政领导干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而且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和尊严。这必须引起全党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

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

1

立地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排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积极协调处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作为一项政治纪律,列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对利用职权干扰和阻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日益复杂的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发挥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 1999年7月7日

2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

中共中央:

党的十五大以来,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全国法院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努力克服困难,积极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仲裁机关的裁决、行政机关的决定、公证机关的公证等生效法律文书,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捍卫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增强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心,发挥了司法强制力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在相当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不断加剧,以致造成未执行案件大量积压。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全国法院共积存未执行案件53万余件,标的金额总计人民币1000多亿元。人民法院在个案执行中遇到的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问题令人触目惊心:有的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被执行的财产;有的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逃避债务;有的将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当作“抢劫”案件处理,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未项;有的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当事人藏匿、转移财产;有的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甚至杀害执行人员等等。“执行难”问题目前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上述藐视国家法律权威、肆意对抗人民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第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一

3

些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外地法院不得执行,甚至规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第二,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权压法。有的地方和部门竟然越权发文指令当地人民法院不得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第三,执法不严。有些地方对抗拒执行的违法人员查处不力,甚至对杀害执行人员的凶手袒护包庇,不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定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也没有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另外,人民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份干警素质不高,物质装备较差,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有的案件裁判不公、仲裁裁决错误、行政决定失准,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我国目前尚无强制执行法,在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的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等等,也是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因素。

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而且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当事人走投无路,便通过上访寻求出路,影响社会稳定;有些当事人甚至求助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恶势力代为索讨债务,绑架、伤害当事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已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必须动员全党和全社会力量切实加以解决。为此,我们建议: 一、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舆论氛围。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