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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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集中一段时间,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努力使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司法所保护的不仅仅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对国家法治的挑战,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为国法所不容。要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舆论氛围。

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地方保护主义是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严重障碍。各级党委要结合“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组织一次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大检查,集中解决破坏国家法制统一,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或文件应当立即依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对那些政治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对有的地方党政领导机关以种种借口干预执行,个人批“条子”干扰执行,就个案制发函文阻碍执行等行为,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要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直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个案执行中遇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应当坚决依法抵制,坚持依法执行,并及时报请当地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上级人民法院严肃处理。

三、坚持严肃执法,严禁抗拒执行。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大力发挥国家法律的权威作用。通过责令被执行人定期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对欠债外逃的被执行人及时公告限期执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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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努力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被执行人和其他有义务协助执行的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作证,不准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隐藏、毁灭有关证据,不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准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不准妨碍执行法院依法搜查,不准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侮辱、诽谤、巫陷、围攻执行人员。对违犯者要坚决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以及盗窃、抢夺或者毁灭人民法院执行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要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裁判公正是保证顺利执行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要依法公正裁判案件,务使交付执行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处理得当;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和纠正。要加强对执行程序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工作。

四、加强协同配合,搞好协助执行。任何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有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不得借故推诿,更不得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转移存款: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使用权或产权过户手续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及时协助,不得拖延不办,阻碍执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公安、检察等机关应当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已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不得重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擅自解除执行法院的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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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毁坏执行装备等冲突事件,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紧密配合,迅速依法处置。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只要“执行公务证”和相关的生效法律文书齐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阻挠和刁难,并应当协助保护执行人员和被执行财产的安全。有关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酿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调整工作布局,切实搞好委托执行。委托执行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有利于避免冲突事件的发生,有利于降低执行费用和减轻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力合作,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切实搞好委托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县(市、区)或市(地、州)执行的,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一律实行委托执行。受托法院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加强对受托案件执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得借故拒绝,不得消极应付,久拖不执。受托法院未尽职责的,委托法院应当报告受托法院所在地的党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上级人民法院,给予有关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

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亦应以委托执行为主。少数案件确需异地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首先与当地人民法院联系,当地人民法院要积极协助执行,不得消极应付,更不得拒绝协助;对应当司法拘留的人员,要交由当地人民法院办理,当地人民法院不得延误,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拒绝羁押;发现妨害司法和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移送当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有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理,不得借故推诿,放纵犯罪。

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改进管理体制,改善物质装备。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认真搞好执行队伍整顿,尽快将不适应执行工作的人员调离执行工作岗位;同时确保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比例配备合格的执行人员。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执行队伍的科学管理,严肃执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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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尽快在全国建成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

要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并负责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案件。

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机动性、对抗性较强。需要配置必要的物质装备。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执行车辆、警械、通讯工具等物质装备费用作出预算,报请地方财政部门逐步帮助解决。尽快使人民法院的执行装备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七、积极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人大监督,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遇有需要协调处理的事宜,应当主动报告当地党委,在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排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公务,协调处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及时处理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事件,维护执行秩序,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政法部门在执行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或复杂疑难问题加强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案。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加快执行立法。最高人民法院要抓紧起草强制执行法,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和人大的监督下,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会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199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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