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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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4]167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30 【实施日期】2014.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67号)

各银监局:

为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决定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区域特色”报表中增加有关融资性担保业务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填报制度

各银监局要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区域特色”项下,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具体包括: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 1 / 4

合作业务的、持有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

可证、注册地在本省(区、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数据,但不合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数据。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合作业务、统计时点以前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已被吊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在本省(区、市)的担保机构业务数据;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异地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合作业务、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数据,包含本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异地法人机构业务数据。《报表》表样和填报说明见附件1。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和本辖区实际,在《报表》中自行增加统计项目或分报表。 二、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要求报送数据

上述报表报送机构范围包括在各银监局辖内的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管理行。

各银监局要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季报送相关数据,加强督导,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各银监局应根据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提供的辖内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制作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2),并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名录》印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局应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名录》内容填报《报表》中的“合作担保机构名称 (全称)”、“合作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号”、“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三列内容。 2 / 4

三、做好分析报送和反馈工作

各银监局要指定专人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和分析工作,将基础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融资性担保机构放大倍数(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余额与注册资本之比)表、辖内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表以及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情况表等,做好相关风险分析、预警及防范工作。各银监局应于每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监会内网邮箱将汇总分析资料发送至银监会融资担保部。从2015年第1季度起,各银监局试报数据;从2015年第3季度起,各银监局正式报送数据。

各银监局要加强与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银担合作,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联系人:张正

联系电话:010-66278717

邮 箱:zhangzheng@cbrc.gov.cn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报表 2.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报表

表1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个位: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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