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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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物业[2018]4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3.09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房物业[2018]43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道(镇政府),各区房管集团,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活动,强化住宅物业行业监管,提高物业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业主住户满意度,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关于支持区房管办事 处下沉街镇开展工作的通知》(沪建物业【2017】41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下称《规范》) 及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 / 2

主要涉及物业企业服务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规范、各类应急预案

及演练等方面内容。具体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绿化日常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等服务承诺及收费标准的公开和落实;房屋安全使用的巡查情况;高温冰冻灾害性天气应对、消防、防汛、电梯运行安全等各类应急预案及演练等内容。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要强化自律,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规范,切实落实自查工作。市、区两级房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物业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特别在夏季高温、冬季冰冻、台风汛期、节假日等重点时间段,要增加检查力度和频次,确保物业管理法规和规范得以严格执行。 (一)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每日自查制度

项目经理要经常走访业主住户,主动与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沟通联系,检查《规范》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检查、整改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通过上海物业APP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用户端填报有关信息。 (二)物业服务企业双周检查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每两周组织人员对所承接的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服务质量及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书面记录,并要求项目经理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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