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教务处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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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我校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按规定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符合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四、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对象为每届本科毕业生。各学院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对本科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后汇总,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2.毕业当年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3.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间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除外); 4.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70分以下者 (不含70分)。

六、未取得学士学位的结业生,在有效修业期间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其在毕业当年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一次。经教务处组织考核后,提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七、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解除留校察看后,符合下列条件,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间获得校“优秀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者;

(2)受处分后,在校期间,在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发明创造竞赛中荣获国家奖和省部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者;

(3)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大赛奖励者。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个条件,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每学期综合测评均在班级前5名。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在80分以上(艺术类学生75分以上)。

(3)在校期间,英语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标准(艺术类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标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考试8级)。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八、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任务,按规定准予毕业,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应在75分以上,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所学课程应全部合格;

2.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九、外国语考试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英语专业本科生需考其它外国语。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另三门学位课程具体科目及考试方式,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我校确定,并在考试计划或考试大纲中加以明确,学位课程考试的合格标准为: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65分。其它成人本科生的另三门课程,由教务处确定。考试组织工作,以教务处为主,成教部门协助。合格标准为:一次通过,且成绩达80分

十、成人本科毕业生有本办法第五条1、2、3款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十一、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应届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授予华夏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向武汉理工大学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008年起,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招收的本科生向华夏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来华留学毕业生学士学位

十二、凡我校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者;

2.初步掌握汉语。能听懂用汉语讲授的课程、阅读专业汉语资料、用汉语进行简单写作。

十三、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2.散布或参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等不友好言论或活动; 3.严重违反学校的校纪、校规。

第六章 附 则

十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06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06级以前的本科生按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