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建(构)筑物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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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建(构)筑物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十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生活品质之城”,进一步提升我市亮化工作和管理水平,完善亮化长效管理运行机制,调动社会各界支持亮化工作、美化城市的积极性,保障亮灯效果,不断提升我市环境生活品质,努力建成“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城市夜景,促进我市夜间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亮灯工程的意见》(市委办?200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亮化长效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电费补贴对象

杭州市区范围内,由《杭州市照明总体规划》确定的, 旨在美化城市环境而实施装饰性照明的住宅楼、商住楼、写字楼、经营性大楼等,能接受亮灯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长效管理配合落实到位的建筑楼宇的景观照明。

二、电费补贴条件

1、符合亮化工程规划和技术标准,设计方案经市亮灯办批复同意。

2、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到“一把闸刀”监控系统,实施统一监管运行。

3、与区亮灯监管部门签订亮化长效管理责任状,经市 亮灯监管中心鉴证同意。

三、电费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电区级财政电范围 建(构)筑物类别 费补贴比例 费补贴比例 住宅楼 50% 25% 50% 25% 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商住楼 写字楼 经营性大楼 江干区、西湖名胜(包括金融单位大风景区等 楼、酒店、宾馆等) 其它楼宇 25% 25% 25% 25% 钱塘江亮灯规划范围内涉及萧山区、杭州高新开发住宅楼 商住楼 写字楼 经营性大楼 由相应的区政府、钱江新城管委会(包括金融单位大楼、酒店、宾馆等) 10% 及市运河综保委等坐地单位自行制其它楼宇 定补贴比例 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钱江新城出让地块和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及运河规划 范围内区域 实际补贴额=景观照明设施总功率×实际亮灯时间×电费单价×补贴比例×考核评价÷100

四、亮灯要求

1、 4月15日至9月30日,节假日、重大节庆、会展、接 待等活动期间,亮灯时间为19时至22时30分,亮灯率达100%。

2、 10月1日至4月14日,节假日、重大节庆、会展、接 待等活动期间,亮灯时间为18时至21时30分,亮灯率达100%。

3、 省、市政府临时性重要任务期间,根据市亮灯办要求,正常开启景观照明系统,亮灯率达100%。

4、 景观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无缺亮、断亮的情况。

四、考核评价

1、区亮灯监管部门对签订长效管理责任状的业主单位的亮灯情况须加强日常监管,每月作出月度评价;

2、市亮灯监管中心对签订长效管理责任状的业主单位的亮灯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季作出季度评价;

3、市亮灯监管中心在年中、年末组织两次专项检查,结合区月度评价、季度评价作出年中及年末考核评价。

五、电费补贴的发放

电费补贴每年发放二次,年中、年末根据考核结果,由市亮灯监管中心对电费补贴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核拨市级财

政补贴额;区财政局根据市亮灯监管中心审核并经市财政局确认的电费补贴,核拨区财政电费补贴额。

1、由业主填写《建(构)筑物景观照明电费补贴申请表》,经区亮灯监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亮灯监管中心审核,并报市城管办确认。

2、由市亮灯监管中心对电费补贴进行核定,市财政局核拨市级财政补贴额;区财政局根据市亮灯监管中心核定和市财政部门确认的电费补贴,核拨区财政电费补贴额。

3、电费补贴必须专款专用,各城区(管委会)亮灯监管部门按照市、区两级财政的补贴标准,及时发放给相应的业主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流或随意挪用。

六、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市、区亮灯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