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e064414c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4b

附件4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种类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数量为年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第三条 (适用范围)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

1

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核定对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对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核定排污权;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基于总量控制要求,应对其核算排污权,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前暂缓下达。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鼓励各地对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医疗废水、垃圾渗滤液的企事业单位等核定排污权。

对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暂不核定排污权。

第五条 (区域控制)排污单位排污权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并确定年度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第六条 (核定原则)环境保护部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目标,以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

2

放标准为基本要求,公平、公开、公正地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同一省域范围内同一行业的排污权核定采用同一技术方法。

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采用排放绩效、排污系数或标准定额等方法予以核定,结果大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指标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现有排污单位是指2016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

第七条 (技术方法)火电(含自备电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焦、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化学制品、农副食品加工、橡胶制品、饮料制造、食品加工、皮革等现有排污单位和工业企业锅炉生产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附件。

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

3

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定。允许其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浓度和数量,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纳管浓度要求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确定。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根据设计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核定。

各地可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求制定更严格的绩效值。

第八条 (排污权核定调整)各地要根据上一级政府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扣除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和预留的总量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可用于排污权核定的污染物总量。工业、生活、农业污染源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分别核定。

现有排污单位核定的排污权之和超过区域内可用于排污权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时,各地应根据区域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等,按照等比例削减或重污染行业重点削减等方式重新核定排污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