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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

号令)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渝建[2013]55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1.22 【实施日期】2013.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的通知

(渝建[2013]5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住建部新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13号令)(以下简称“13号令”)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2013〕111号)的 1 / 2

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

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施工图审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施工图审查是工程建设中的一项法定制度,对于保障和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审查合格并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后期相关建设手续。对于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图备案核查,核查的重点是: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超等级、超业务范围、超地域承接任务,市外入渝企业及技术人员是否办理入渝备案登记,审查文书及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勘察、设计、审查(含复审)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等。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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