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3-1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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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工程设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设计承包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督促设计承包商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相关标准规范;

(二)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集团公司自有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积极推动国产化;

(三)加强设计方案优化工作,优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实现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

(四)积极推行标准化设计,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手段,提高设计效率、水平和质量;

(五)不得指定设备和材料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需要,建设单位可组织开展项目勘察工作。建设单位应明确选址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各阶段具体内容和要求,组织勘察承包商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开展勘察工作,形成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应满足项目设计各阶段工作需要。

第二十八条 项目设计应按照基础设计和详细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基础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满足长周期设备订货和开展详细设计需要,预留合理的采购、制造周期和建设工期。详细设计应按照批准的基础设计开展,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造和施工安装的需要。实行EPC模式的项目,详细设计由总承包商按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实施。工艺技术复杂的大型炼油化工项目,在基础设计前还应进行总体设计。建设单位在组织总体设计过程中应统一确定设计标准和原则,协调指导各设计承包商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预审或审查,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查,规划计划部会签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二)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报规划计划部备案;

(三)四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批,报专业分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基础设计,需变更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范围和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三十一条 详细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设计承包商应按审

查意见和相关标准规范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各方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与设计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设计承包商在设计、施工、工程保修阶段工作内容,以及勘察、设计成果归属。建设单位就一个项目委托多个设计承包商的,应明确划分各设计承包商之间设计工作内容与范围。

第二节 物资采购

第三十三条 项目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和招标有关规定,原则上采取招标采购和网上采购方式。不符合招标和网上采购条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所需物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权限负责采购。实行EPC模式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项目物资采购应优先采购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节能环保型物资,以及集团公司自产、国产和战略供应商物资。

第三十六条 项目进口机电产品的采购,以及涉及集团公司《限制与禁止类引进技术目录》的工艺、技术、装备等的采购,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自行进口,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进口。采购进口物资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十七条 基础设计批复前确需提前引进的工艺技术及提前采购的长周期设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承包商出具技术证明文件,经专业分公司初审,由规划计划部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物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技术标准和项目设计文件要求。确需变更的,应经设计承包商出具设计变更单,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三十九条物资采购应严把质量关,加强关键设备和材料的监造、检验、验收以及运输和仓储等工作的管理,落实相应管理责任,确保物资合格入场。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施工承包商。建设单位按照不同项目管理模式要求,以合同形式明确承包商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与监督,不得以包代管,禁止承包商将工程转包,禁止承包商将主体工程分包、将工程肢解后分包及分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商。允许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分包内容,但不得指定分包商;分包商短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最终确定的分包商及分包合同应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四十一条 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一)项目已经核准或备案,基础设计文件已批复;

(二)项目投资计划已下达;

(三)项目施工合同已签订,开工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施工机具等已落实;

(四)开工部分详细设计已完成审查、交底;

(五)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已经审查;

(六)已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用地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七)项目总体部署、项目管理手册、开工报告已经批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人员、机械设备和生活设施,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对施工承包商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要求更换合格人员。

第四十三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加强现场质量和HSE管理,制定并落实管理计划和目标,强化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及设备材料质量控制,实现工程建设本质安全。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参建各方做好工作衔接,要求参建各方按合同约定做好施工现场配合工作,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项目所在地供水、供电、通信、消防、土地、医疗等政府部门和企业,为工程施工提供保障。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建立并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方实施。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参建各方做好施工过程中各项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归档。第四节工程监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监理承包商。监理承包商与被监理单位不得存在影响监理工作客观公正的利益关系。实行PMC模式的项目管理承包商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应另行选用第三方监理承包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督促监理承包商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建立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配置满足工作需要、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

(二)根据项目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重点和要求,并报建设单位

审批;

(三)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进度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做好监理日志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四)依据授权,对主要设备材料使用、关键工序交接验收、高危有害作业安全措施、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变更、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规划对监理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五节 招标与合同

第五十条 项目招标应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招标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选定承包商和供应商;符合可不招标条件的,应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承包商和供应商,不得干预正常招标工作,不得篡改招标结果、改变中标单位,禁止串标、围标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 项目招标优先委托招标专业机构组织,按管理权限取得招标管理部门资格认可的,可自行招标。委托招标的,应从集团公司认可的招标专业机构名单中选择。依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商组织分包招标的,其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结果及邀请招标的短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应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集团公司总部和专业分公司管理的招标项目应由集团公司招标中心组织实施;特殊专业的,可委托集团公司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招标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和可不招标事项,应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公开招标;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方可邀请招标。邀请的投标人应在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源库和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内部承包商和供应商。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

第五十三条 招标项目的工期、造价和标段划分应科学合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肢解工程项目以规避招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承包商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建设单位应按照不高于批准概算投资额度进行限额招标,超出的作废标处理,特殊情况应按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合同管理规定,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制,做好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工作;项目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与项目承包商、供应商在交易发生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依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合同未签署和未生效的,不得实际履行。合同文本应优先使用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商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承包商HSE责任,或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同时订立HSE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