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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浙人薪[2006]31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2.11 【实施日期】2006.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

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人薪[2006]311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套改职务及任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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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担任过领导职务转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受处分的除外),执

行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同一职务层

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按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任职5年以下的条件套改工

资。这只是公务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4、机构改革中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其原在机关

按规定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可视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5、原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重新审核后不再列人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范围,其工作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在单位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期间工

作的时间,视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跨系列聘任的,不同系列相同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

限可合并计算。

7、调入事业单位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前没有管理职务,或有管理职

务没有明确职级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明确其任职年限。

8、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与管理岗位任职年限不能合并计算。 9、因受党纪、政纪处分降职或撤职,或受行政、刑事处罚中断任职时间的,原高职务(原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不能计算为低职务(低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一律按受处分 2 / 3

处罚后现任职务(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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