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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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包括:

(一)企业以重组、联合、兼并等形式进行改制中涉及的产权转让行为;

(二)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减少的行为;

(三)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行为; (四)招商引资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转让办法》第三条所称的有偿转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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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转让办

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其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转让办法》第七条所称其他职能部门

是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部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

未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不得转让。产权不明晰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企业国有产权界定。

第六条

《转让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

交易机构是指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确定并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转让办法》第十条所称的实物资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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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残值处置)。省属企业金额较小的实物资产是指账面净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单宗固定资产,其转让行为和方式由所出资企业、经授权的其他职能部门批准。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决定账面净值100万元以下单宗实物资产的转让行为和方式。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及统计报告制度,对产权转让信息的发布和产权转让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转让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其他职能部

门中省级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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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制定所属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改制计划、方案;

(二)研究决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中所属企业丧失国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转报省政府批准;

(三)批准所属企业的子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子企业丧失国有控股地位的,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批准;

(四)负责所属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并报省国资委备案、汇总。

第十条 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本级其他职能部门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职责。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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