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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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标的企业对成交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批准机构或转让方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媒体对成交事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一)受让方基本情况; (二)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三)签订转让合同时间; (四)咨询及受理投诉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第九节 签订转让合同

第四十三条 成交公示期满后,如无重大纠正事项,转让方与拟选受让方正式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管理权以及高层管理人员交接条款; (二)产权过户事项及过户期间的权益归属约定;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条款; (四)转让涉及有关税费事项的约定;

成交公示期间,由批准机构、产权交

易机构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咨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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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补偿责任的条款; (六)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四十四条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方式不得超过1年。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第十节 交易鉴证及变更、注销

第四十五条

受让方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将全部转让

价款存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审查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十六条

金额较小的实物资产转让涉及权属变

更,需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转让方应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手续。产权交易机构审查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后,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十七条 转让方凭批准文件、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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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转让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工商行政管

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媒体向

社会公告产权变更、注销及工商等登记结果。转让方应当将产权变更、注销及工商登记等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公示。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五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中,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转让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重要子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的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公司)。

第五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主要经营者同时为其子企业层次以下企业(不含子企业)的经营者、股东的,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十二条

企业无形资产转让,须经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权限范围内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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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账面净值100万元以下的单宗实物资产转让由所出资企业批准。

第五章 协议转让

第一节 进场交易的协议转让

第五十四条

《转让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两次

以上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期为:第一次20个工作日,第二次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一个公告期结束次日(若遇节假日顺延)立即进行第二次公告。

第五十五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由产权交易机构确定该项目的负责人、协调人及项目跟进方式,撮合转让双方成交。

第五十六条

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转让方与受

让方充分协商形成的协议转让方案应包括:双方协议草案、职工安置预案、资产处置预案、谈判记录、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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