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更新完毕开始阅读e167772c6f1aff00bfd51e69
权人按预算使用。
第七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设产权转让收入过渡专户,监督收取转让价款。
第七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收取转让价款后,应在3个
工作日内直接缴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设立的专户。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以盈利为主要目
的,由企业或其他单位依法占有、经营或使用的,其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一切财产。
第七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转让,
比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重要子企业
规定出台后,重要子企业的管理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行。
第八十条
各市(州)、县比照本实施细则执
本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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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权 转让 通知
抄 送:各市(州)人民政府
本委领导,委内各处室,监事会各室。
四川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6年2月16日印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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