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有关占有的案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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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案例

案例1:

甲在生前借用乙的自行车,未及返还,甲即去世。其继承人丙并不知道甲遗留的自行车系他人的财产,遂作为遗产继承,并在上下班或业余时间使用。一年后,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并赔偿因其使用给自行车造成的磨损,丙表示拒绝。 立法背景:

《物权法》颁布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物权法律法规,有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基本散见于《民法通则》及其解释、《担保法》等。但是,这些规定基本是对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的规定,对如何界定占有行为、占有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占有制度很重要、实用。本次《物权法》主要对占有制度作了规定,其目的是对物的事实状态的一种保护,是为了恢复秩序。 分析:

本案涉及到:占有人返还自行车时,是否对占有期间占有物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在分析占有人是否对占有期

间占有物损失进行赔偿时,我们首先要判断占有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凡是自信自己有正当权利而实施的占有行为,称为善意占有;反之,占有人明知自己没有正当权利或对自己有无正当权利有怀疑而实施的占有,称为恶意占有。本案中,丙通过继承拥有自行车,并在上下班或业余时间使用,丙对其父甲的自行车实属乙所有是一无所知的,依此可以推知丙是善意占有人。但是,当权利人乙明确告知丙,自行车属于乙丙要求丙返还,丙拒绝返还时,此时丙从善意占有人变更为恶意占有人。

对于乙主张的自行车磨损损失,应当根据《物权法》242条之规定加以区分。《物权法》242条的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的丙在乙没有明示其为自行车所有人并要求返还自行车前属于善意占有人,就其使用乙的自行车给自行车造成的磨损,无需向乙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乙向丙要求返还原物时,丙就从善意占有人转化为恶意占有人,从乙主张权利那刻开始,丙就应对占有物的磨损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赵某与其妻迁往外地居住,将自己的三间正房及院落全部交给丁某看管,不收房租,并约定直到赵某返回后再让其迁出。在此期间,丁某精心照管赵某的房屋,随时修缮。同时,丁某花了近3000元在院子中间盖起2间房间,

并将其中4间房屋出租,共取得租金10000元。5年后,赵某与妻子一同返回,要求丁某搬走并向起交付租金10000元。丁某以其多年来一直照管房屋并进行修缮并修建2间房屋为由拒绝搬出。 背景:

孳息分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母牛产的小牛等。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 利息等。本案中涉及的房租属于法定孳息。《物权法》颁布前,关于孳息的规定主要在《合同法》第163条、《担保法》第47条、第68条。《合同法》第163条是对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所有权的转移时,产生的孳息归属的规定,并依据“交付主义”确定孳息的归属。《担保法》是针对抵押物、质物产生的孳息的收取进行的规定,而非对“取得孳息所有权”的规定。可见,我国过去的有关法律只对几种情况下产生的孳息如何界定归属进行了规定,对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时租金、利息、股息等孳息的归属没有进行规定,《物权法》第24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分析:

本案涉及到:1、房屋出租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2、丁某是否可以修建的2间房屋为由拒绝返还赵某的房屋? 依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

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丁某取得赵某同意后居住赵某的房屋,丁某属于善意占有人。但是当赵某要求丁某返还房屋及租房取得的租金时,丁某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赵某返还房屋及房租,但是丁某有权要求赵某支付其修缮房屋所花费的费用。同时,丁某可以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赵某向其支付修建2间房屋的费用及劳务报酬。 案例3

甲是乙的司机,在乙出差在外期间,甲私自驾乙的车外出,途中与丙的车相撞,导致甲所驾车受损,经甲丙协商,丙赔付给甲1000元。乙归来后得知此事,便向甲索要那1000元。又,乙将车送去维修花费2000元。 背景:

在《物权法》没有正式颁布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占有人造成他人动产或不动产毁损时的赔偿责任进行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是参照侵权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现,《物权法》第244条对占有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如何进行赔偿做了明确规定,为实际操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分析:

案中存在两个法律问题:第一,占有物的赔偿金的归属;第二,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损害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