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皮书中文版)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条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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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承包商应无权得到为弥补因承包商有缺陷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或因承包商未能按照第8.8款[暂时停工]的规定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的后果,带来的延长期和招致费用的支付. 8.10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在下列条件下,承包商有权得到尚未运到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或)材料(按暂停开始日期时)的价值的付款: (a) (b)

生产设备的生产、或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到28天以上; 承包商已按雇主的指示,标明上述生产设备和(或)材料为雇主的财产.

8.11托长的暂停

如果第8.8款[暂时停工]所述的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承包商可以要求雇主允许继续施工.如在提出这一要求后28天内,雇主没有给出许可,承包商可以通知雇主,将工程受暂停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规定的删减项目.若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以根据第16.2款[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发出终止的通知. 8.12复工

在发出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双方应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商应负责恢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或生产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9竣工试验 9.1承包商的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第5.6款[竣工文件]和第5.7款操作和维修手册]的要求,提供各种文件后,按照本条和第7.4款[试验]的要求进行竣工试验.

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他可以进行每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雇主.除非另有商定,竣工试验应在此通知日期后的14天内,在雇主指示的某日或某几日内进行.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竣工试验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a)

启动前试验,应包括适当的检验和(“干”或“冷”)性能试验,以证明每项生产设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b)项试验;

(b)

启动试验,应包括规定地操作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分项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地操作条件下安全地操作.

(c)

试运行,应证明工程或分项工程运行可靠,符合合同要求.

在试运行期间,当工程正在稳定条件下运行时,承包商应通知雇主,告知工程已可以做任何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试验,以证明工程是否符合雇主要求中规定地标准和履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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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不应构成第10条[雇主的接收]规定的接收.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工程在试运行期间生产的任何产品应属于雇主的财产.

在考虑竣工试验结果时,雇主应适当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产生的影响.一旦工程或某分项工程通过了本款(a)、(b)或(c)项中的每项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供一份经证实的这些试验结果的报告. 9.2延误的试验

如果雇主不当地延误竣工试验,雇主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在接到通知后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在上述期限内的某日或某几日内进行竣工试验,并将该日期通知雇主.

如果承包商未在规定的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雇主人员可自行进行这些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这些竣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商在场时进行的,试验结果应认为准确,予以认可. 9.3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分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应适用第7.5款[拒收]的规定,雇主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未通过的试验和相关工程的竣工试验. 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如果工程或某分项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的规定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雇主应有权: (a) (b)

下令根据第9.3款再次重复竣工试验;

如果此项试验未通过,使雇主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整个利益时,拒收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雇主应采取与第11.4款[未能修补缺陷](c)项规定的相同不久措施;或

(c)

颁发接受证书.

在采用( c )项办法的情况下,承包商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但合同价格应予降低,减少的金额应足以弥补此项试验未通过的后果给雇主带来的价值损失.除非对此项试验未通过相应减少的合同价格在合同中另有说明(或规定了计算方法),雇主可以要求该减少额(ⅰ)经双方商定(仅限于满足此项试验未通过的要求),并在此项接收证书颁发前支付,或(ⅱ)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确定]的规定,确定并支付. 10雇主的接收

10.1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

除第9.4款[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中所述情况外,当(ⅰ)除下面(a)项允许的情况以外,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包括第8.2款[竣工时间]中提出的事项竣工,(ⅱ)已按照本款规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认为已经颁发时,雇主应接收工程.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雇主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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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成若干个分项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为每个分项工程申请接收证书. 雇主在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 (a)

向承包商颁发接受证书,注明工程或分项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任何对工程或分项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直到或当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时)除外;或

(b)

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做的工作.承包商应在再次根据本款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

如果雇主在28天期限内既未颁发接收证书,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工程或分项工程(视具体情况而定)实质上符合合同规定,接收证书应视为已在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颁发. 10.2部分工程的接收

除合同中可能说明或可能经双方同意以外,任何部分工程(分项工程以外),雇主均不得接收或使用. 10.3对竣工试验的干扰

如果由雇主应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试验达14天以上,承包商应尽快地进行竣工试验. 如果由于进行竣工试验的此项拖延,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提出: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 对任何此类费用,加合理的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受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11缺陷责任

11.1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了使工程、承包商文件和每个分项工程在相应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或其后尽快达到合同要求(合理的损耗除外),承包商应: (a) (b)

在雇主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接收证书注明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在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的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或其以前,按照雇主可能通知的要求,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要的所有工作.

如果出现缺陷,或发生损害,雇主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商. 11.2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由于下述原因达到造成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b)项中提出的所有工作的程度,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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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a) (b) (c) (d)

工程的设计;

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由承包商(根据第5.5至5.7款或其他规定)负责的事项产生不当的操作或维修;或 承包商未能遵守任何其他义务.

如果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达到造成此类工作的程度,雇主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商,并应适用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 11.3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如果因为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工程、分享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视情况而定,并在接收以后)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雇主应有权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对工程或某一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限提出一个延长期.但是,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当生产设备和(或)材料和(或)安装,已根据第8.8款[暂时停工]或第16.1款[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的规定暂停进行时,对于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缺陷通知期限原期满日期2年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害,本规定的承包商各项义务应不适用. 11.4未能修补的缺陷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和损害,雇主(或其代表)可确定一个日期,要求到或不迟于该日期修补好缺陷或损害,并应将该日期及时通知承包商。

如果承包商到该通知的日期仍未修补好缺陷或损害,且此项修补工作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的规定应由承包商承担实施的费用,雇主可以(自行选择): (a)

以合理的方式由他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由承包商承担费用,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将不再负责任;承包商应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由雇主修补缺陷或损害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b) (c)

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的合理的减少额;或

如果上述缺陷或损害使雇主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的整个利益时,终止整个合同,或其有关不能按原定意图使用的该主要部分。雇主还应有权,在不损害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收回对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全部支出总额,加上融资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生产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11.5移出有缺陷的工程

如果缺陷或损害在现场无法迅速修复,承包商可经雇主同意,将此类有缺陷或损害的各项生产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 雇主此项同意可要求承包商按该项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 增加履约担保的金额, 或提供其他适宜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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