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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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9]81号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部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对于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严格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

依据《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并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巷探)、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卤水、采沙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建材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轻工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玻璃制造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造船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其他建设项目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程序和方式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安监部门接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提出评审意见,投资建设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单位根据有关人员或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情况经有关人员或专家组组长复核达到评审意见要求后报安监部门审查。

安监部门承办处(科、室)应当对负责审查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查的决定。重大事项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一)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