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水利部文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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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地表水富营养化控制标准 营养程度 评分值 贫营养 中营养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叶绿素a 3(mg/m) 0.5 1.0 2.0 4.0 10.0 26.0 64.0 160.0 400.0 1000.0 总磷 3(mg/m) 1.0 4.0 10 25 50 100 200 600 900 1300 总氮 3(mg/m) 20 50 100 300 500 1000 2000 6000 9000 16000 高锰酸盐指数(mg/L) 0.15 0.4 1.0 2.0 4.0 8.0 10.0 25.0 40.0 60.0 透明度 (m) 10.0 5.0 3.0 1.5 1.0 0.50 0.40 0.30 0.20 0.12 富营养 注:评价方法用评分法,具体做法为:①查表将单参数浓度值转为评分,监测值处于表列值两者

中间者可采用相邻点内插,或就高不就低处理;②几个参评项目评分值求取均值;③用求 得的均值再查表得富营养化等级。

评价结果填入附表2-7-4。 4.现状底质污染评价

对污染较重的河流、湖泊(水库),要求进行底质污染现状调查评价。评价项目选用pH值、总铬、总砷、总铜、总锌、总铅、总镉、总汞、有机质(用TOC表示)9项。采用国家标准GB 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判别底质是否超标。TOC的污染判别采用《中国土壤元素背景值》中“有机质”的区域“顺序统计量”的95%含量值再乘以系数0.6作为相应区域TOC的判定值;其他评价项目的污染判别采用《中国土壤元素背景值》中相应的“顺序统计量”的95%含量值作为相应项目的判定值。

对已富营养化的湖泊(水库),除评价上述项目外,还需调查底质中总磷、总氮的含量。评价结果填入附表2-7-5中。

5. 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控制站,包括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水库的控制站、独流入海河流的出口控制站以及人口50万以上重要城市的下游控制站等,进行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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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变化趋势分析的指标选用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溶解氧、挥发酚和总镉7项;湖泊(水库)还应增加总磷、总氮(缺少总氮数据可用氨氮加硝酸盐氮代替);城市下游河段和入海口增加氯化物;内陆河增加硫酸盐。

近期水质变化趋势分析,可选用1993~2000年间的水质数据,用肯得尔检验法进行短系列分析;可选用1980~2000年或更长年段的水质数据,以水质参数浓度及其采样时间(以十进位年表示)的回归方法进行长系列分析,回归分析法中的日历年与十进位年折算方法见附录Ⅱ-3。要求将原始数据录入附表2-7-6中,分析结果分别填入附表2-7-7和附表2-7-8中。

6. 水资源分区水质现状评价

在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水质现状评价的基础上,以水资源三级区为基本评价单元进行水资源分区水质评价。

(1)确定水资源三级区内各条河流的出入口点,将测站水质评价结果及相应的河长合理地分配到该三级区内的各个河流出入口点。

(2)采用综合指数评价法(见附录Ⅱ-4)对水资源分区的地表水水质进行水质评价,综合指数评价法的结果向水资源三级区的分配方法同单指标评价法。

(3)缺乏水质监测资料的水资源三级区,当该三级区出入口点与相邻水资源三级区水质监测站间没有重大污染源输入时,可根据相邻站的水质评价成果,采用内插、外延等方法进行估算;当该三级区出入口点与相邻水资源三级区水质监测站间有重大污染源输入时,应进行补点监测。要求将评价结果填入附表2-7-9中。

7.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分析

(1)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分析与评价的范围应包括已进行了水功能区划的全部江河湖库水域,各地可在水利部颁布试行的《中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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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划》的基础上,适当扩充和调整(水功能区划详见本《细则》第六部分“水资源保护”)。

(2)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项目为水功能区标准中的全部项目。 (3)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标准。对于只有一个水功能区的水域,以相应的水质类别作为评价标准;对于有多个水功能区的水域,一般采用主导水功能区的水质类别作为评价标准,也可采用各个水功能区的水质类别,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组合成一个评价标准。例如,一个水功能区仅要求达到饮用标准,要求铜的含量不大于1.0mg/L;如果该水功能区既要求满足鱼类的生存(要求铜的含量不大于0.01mg/L),又要满足饮用标准,则该水域水功能区铜含量的评价标准值应选用0.01mg/L。

(4)按水功能区规定的水质标准进行水质达标评价。 1)根据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对水功能区内水质监测控制站2000年水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评价结果填入附表2-7-10中。

2)要求以水功能区为单元,按水功能区与所属水资源三级区的对应关系,统计各水资源三级区各类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的功能区个数、河长、湖泊(水库)面积及其百分比,评价结果填入附表2-7-11中。

8. 地表水供水水源地水质评价

供水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重点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水功能区划所确定的保护区中的集中供水水源区和开发利用区中的饮用水源区,以及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日供水量在5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等。

供水水源地评价采用GB3838-2002标准。对水源地供水的各水质项目进行水质类别和达标评价。对缺少有毒有机物评价数据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求进行补充监测,并统计主要超标物的超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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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按下式对各供水水源地供水量的水质合格率进行计算:

Q?合格率?H%???Qi合格i全部?100% (2-7)

式中,Qi为i水源地供水量。 评价结果填入附表2-7-12中。

(八)地下水水质

1. 地下水水质是指地下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征和性质。本次地下水水质评价的对象为平原区浅层地下水以及进行了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评价的山丘区浅层地下水(含岩溶水和基岩裂隙水)和平原区深层承压水。评价内容包括地下水化学分类、地下水水质现状评价、近期地下水水质变化趋势及地下水污染分析等。

(1)地下水水质评价以水资源三级区套地级行政区作为计算分区。

(2)每个计算分区至少有一眼选用的水质监测井,面积大于500km2和有地下水超采区的计算分区,选用水质监测井应适当加密。必要时,进行补测。

(3)某一计算分区内各选用水质监测井同一项目的各次实测值的算术平均值(当计算分区内各选用水质监测井分布均匀时)或面积加权值(当计算分区内各选用水质监测井分布不均匀时)作为该计算分区该项目的水质监测值。

(4)本次地下水水质评价采用的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GB/T 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并将其III类水标准值的上限值确定为地下水水质控制标准。

(5)采用单指标评价法确定地下水水质的类别,用来确定地下水水质类别的监测项目称为关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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