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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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药前应对药室或炮进行清理和验收;

2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际地质条件和测量资料计算确定;当炮装药量与爆破设计量差别较大时,应经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核算同意后可调整; 3应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4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敏感度高的炸药时,禁投掷或冲击 5装药深度和装药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装药现场禁烟火和使用手机。 5.1.7填塞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或浅爆破不得采用元填塞爆破; 2不得使用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

3填塞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发现有填塞物卡应及时进行处理, 4不得用力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分段装药的炮,其间隔填塞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5.1.8禁硬拉或拔出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5.1.9爆破警戒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 5.1.10爆破警戒时,应确保指挥部、起爆站和各警戒点之间有良好的通信联络。

5.1.11爆破后应检查有无盲炮及其他险情。当有盲炮及其他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并处理,同时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

5.2作业要求 Ⅰ浅爆破

5.2.1浅爆破宜采用台阶法爆破。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时应加大警戒围。

5.2.2装药前应进行验,对于炮间距和深度偏差大于设计允围的炮,应由爆破技术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5.2.3装填的炮数量,应以当天一次爆破为限。

5.2.4起爆前,现场负责人应对防护体和起爆网路进行检查,并对不合格处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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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起爆后,应至少5min后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团当发现问题时,应立即上报并提出处理措施。

Ⅱ深爆破

5.2.6深爆破装药前必须进行验,同时应将炮围(半径0.5m围)的碎、杂物清除干净;对口岩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5.2.7有水炮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

5.2.8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炮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当有比设计最小抵抗线差距较大的部位时,应采取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等相应的处理措施,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5.2.9深爆破宜采用电爆网路或导爆管网路起爆;大规模深爆破应预先进行网路模拟试验。

5.2.10在现场分发雷管时,应认真俭查雷管的段别编号,并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连接起爆网路,并经现场爆破和设计负责人检查验收。

5.2.11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当发生装药卡堵时,不得用钻轩捣捅药包。

5.2.12起爆后,应至少经过15min并等待炮烟消散后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当发现问题时,应立即上报并提出处理措施。

Ⅲ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

5.2.13高陡岩边坡应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开挖。钻、装药等作业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囱熟练爆破员操作。

5.2.14施工前应做好测量放线和钻定位工作,钻作业应做到\对位准、向正、角度精气炮的偏斜误差不得超过100。 5.2.15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宜采用不搁合装药,应按设计装药量、装药结构制作药串。药串加工完毕后应标明编号,并按药串编号送入相应炮。

5.2.16填塞时应保护好爆破引线,填塞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17光面(预裂)爆破网路采用导爆索连接引爆时,应对裸露地表的导爆索进行覆盖,降低爆破冲击波和爆破噪声。

5.3爆破安全防护及爆破器材管理

5.3.1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盲炮处理及爆破安全允距离应按现行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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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贮存、检验、使用和销毁应符合现行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6基坑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基坑工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进行设计;必须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应按设计和施工案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

6.1.2土开挖前,应查明基坑边影响围建(构)筑物、上下水、电缆、燃气、排水及热力等地下管线情况,并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安全。

6.1.3基坑开挖深度围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 6.1.4基坑工程应编制应急预案。

6.2基坑开挖的防护

6.2.1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

2防护栏杆应由横杆及立杆组成,横杆应设2道~3道,下轩离地高度宜为0.3m~0.6m.上杆离地高度宜为1.2m~1.5m;立杆间距不宜大于2.0m.立杆离坡边距离宜大于0.5m;

3防护栏杆宜加挂密目安全网和挡脚板;安全网应自上而下封闭设置;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挡脚板下沿离地高度不应大于10mm;

4防护栏杆应安装牢固,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

6.2.2基坑宜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扶手栏轩,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梯道的搭设应符合相关安全规的要求。

6.2.3基坑支护结构及边坡顶面等有坠落可能的物件时,应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

6.2.4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上下层不宜同时作业。需同时作业时,上下层之间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6.3作业要求

6.3.1在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管线2m围及上下水管线1m围挖土时,应有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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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可开挖下层土,禁提前开挖和超挖。施工过程中,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6.3.3基坑边坡的顶部应设排水措施。基坑底四宜设排水沟和集水井,并及时排除积水。基坑挖至坑底时应及时清理基底并浇筑垫层。

6.3.4对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或坑井,开挖深度较大并存在边坡塌危险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6.3.5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无地下水的自然放坡的坡率允值应根据地经验确定。当元经验时,可符合表6.3.5的规定。

6.3.7场地有洞时,土开挖前应将其填实。

6.3.8遇异常软弱土层、流砂(土)、管涌,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采取措施。 6.3.9除基坑支护设计允外,基坑边不得堆土、堆料、放置机具。

6.3.10采用井点降水时,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国栏,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降水完成后,应及时将井填实。 6.3.11施工现场应采用防水型灯具,夜间施工的作业面及迸出道路应有足够的照明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6.4险情预防

6.4.1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必须进行基坑变形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6.4.2土开挖过程中,应定期对基坑及边环境进行巡视,随时检查基坑位移(土体裂缝)、倾斜、土体及边道路沉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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