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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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

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石政发[2007]44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发〔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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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做好今年及“十一五”后三年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务

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 》和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石家庄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动省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着眼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促进“三河两渠一沟”(洨河、滹沱河、磁河、石津总干渠、邵村排干渠、汪洋沟)的水质明显好转,实现省政府确定的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阶段目标和全市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二、主要工作目标

2007年年底前,汪洋沟、洨河出市断面COD浓度低于250mg/L,邵村排干渠出市断面COD浓度低于200mg/L,磁河、滹沱河、石津渠出市断面水质较上年度有所好转;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削减4%(以2005年排放总量为基准);市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5%。

2008年年底前,磁河、滹沱河、邵村排干渠、汪洋沟、洨河等河流的出市断面COD浓度低于200mg/L,石津渠基本达到Ⅴ类标准;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1.2%(COD年排放量控制在12.69万吨);《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海河规划》)中确定的辖区工程项目,建成投运率不低于50%;市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5%。

2010年年底前,磁河、滹沱河、邵村排干渠、汪洋沟、洨河等河流的出市断面COD浓度低于150mg/L,石津渠水质达到Ⅴ类标准;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8.0%(COD年排放量控制在11.73万吨);《海河规划》中确定的辖区工程项 2 / 3

目全部投运;市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水质主要指标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大重点污染源治理力度

1.按照职责,强化“量化管理、点状监督、责任到位、公众参与”管理模式,以总量控制为主线,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水污染处理设施的监管力度,保证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将占全市污染负荷80%以上的162家水重点污染单位,作为我市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排污的单位,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治理期间限产限排,并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后,应立即进行试运行,尽快达标排放,试运行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包括未通过验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各县(市)、区政府,各级环保部门负责)

2.要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加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的频次。对重点污染单位至少每月进行2次现场监察,每年进行4次以上监督监测。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屡查屡犯、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给予高额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各级环保部门负责)

3.新建项目必须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分别接入相应市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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